市拆迁办主任李川答记者问

来源:
2008-10-11 01:01
浏览:
收藏 打印


十里长街整治工程拆迁安置工作已正式启动,有关拆迁安置的政策成了广大拆迁户关心的焦点。记者10日就十里长街东段的部分拆迁安置相关政策标准采访了市拆迁办主任李 川。
记者: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的房屋拆迁如何补偿?
李川:拆除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的房屋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材料补偿,拆除国有土地上旧房周围所栽种的树木、花草等一律不给予补偿。
记者: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补助如何计算?
李川: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以被拆除房屋的面积给予被拆迁人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45日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
记者:对拆迁农民土地和有关附着物补偿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李川:蔬菜地5万元/亩;耕地3万元/亩;对干道涉及农村居民被拆迁宅基地,应纳入征用土地范围,补偿标准应同这次干道重用耕地标准执行;征地范围内其它附着物补偿按 20016号文件标准执行。
记者:拆迁城乡居民房屋补偿在标准上是否有区别?
李川:在这次征地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全部征用后,依法撤销农村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
居住的人员划归办事处管辖,对剩余土地款由原该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政策规定用于被征地人员的生产生活安置,未被全部征用的按被征用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数量除以被 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人员数量。
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需要安置人员,男性年龄18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18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能坚持常年参加生产劳动的,为劳动力安置对象。对劳动 力安置对象的安置,实行自谋职业,货币安置。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2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付给安置对象。
男性年满6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需要安置人员为退养安置对象,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一次性付给个人。
不满18周岁的需要安置人员征地单位一次发给生活补助费6000元。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对上述需要安置人员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能满足支付的情况下,由业主单位解决其不足部分。
记者:拆迁征地采用的主要做法是什么?
李川:这次青江干道工程建设拓宽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为此,在征地中为满足该工程建设需要,在征地时采取一步征用分步实施的方法,先满足50米干道范围内土地征用 补偿。对50米以外的用地采取占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干道工程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依法应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实施,考虑到工程建设开工在即,而向省政府报批又有 一个过程,可以先由乡镇与集体经济组织签定补偿协议后先行用地。
记者:拆迁中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怎么办?
李川:青江干道工程建设,涉及国有土地按干道规划要求,红线内的所属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公告依法收回,作为十里长街建设用地。
记者:对补偿后的拆迁户返购政府规划建设商品住宅有何优惠政策?
李川:对评估作价、货币补偿后,今后如需购房,有两种情况给予优惠:在原区域返购政府统一规划修建的商品住宅房屋的,给予所购新房房款(当时市场价)20%的优惠;购 买政府统一规划修建的沙湾、姚桥小区商品住宅房屋的,给予所购新房房款10%的优惠。
记者:拆迁人今后重新购买新房时在办证上有没有优惠政策?
李川:对本次拆迁住户实行评估作价、货币补偿后重新购买新房的,在办理新购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时,凭本次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减免取得方应交纳的契税和登记费。
记者:对低收入且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有优惠政策吗,上如何规定的?
李川:拆迁廉租住房,可优先享受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并可适当减免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的房价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属孤老、孤残、孤幼的按规定给予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记者:房屋拆迁活动中有哪些当事人,概念是什么?
李川:拆迁当事人是指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房屋拆迁人,被拆迁人、承租人等。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拥有被拆除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记者:这次拆迁的主要政策和法律依据有哪些?
李川: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雅府发200216号文、《十里长街拓宽整治工程东段——青江干道拆迁安置补偿方案》、《青江干道拓宽整治建设征用土地、附 作物、人员安置补偿方案》。本报记者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