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应如何助力乡村振兴
冯川江
“农村农业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论述。
2018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后,最高人民法院赓即下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更加充分地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提出了要求。这意味着法治将逐步融入乡村振兴战略各项部署中,充分发挥法治在乡村治理格局中的重要作用将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和保障措施。
宝兴县位于四川盆地西部边缘,幅员面积3114平方公里,藏、汉、羌等多民族融合居住,是西部山区典型的幅员大县、资源富县。全县辖3镇6乡,54个行政村,总人口5.83万人,其中乡村人口3.77万人,占总人口数的64.67%。
近年来,尤其是“4·20”芦山强烈地震后,宝兴县抢抓灾后重建机遇,城乡面貌、基础条件、产业结构等都得到明显改善。全县大力推动传统农业向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农业转变,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同时,加大扶贫开发力度,通过联村帮扶等措施,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标,积极作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强化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落实,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业农村经济保持平稳发展。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宝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319784万元。从产业增加值看,第一产业增加值为36838万元、第二产业增加值184523万元、第三产业增加值为98423万元,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5.3%、66.5%、28.2%。可见,宝兴经济发展主要支撑集中在工业,服务业次之,而占全县总人口三分之二的农村人口产生的农业增加值最弱。从人民生活看,2017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856元,同比增长9.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728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85元,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3:1。
通过数据对比分析,宝兴虽有所发展,但仍然存在经济体量小、主导产业弱、产业结构不优、资源利用不高、转化效率低等短板。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业的发展,大部分劳动力也逐渐涌向城市,外出务工人员增多,“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大大增加。与此同时,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各类因农村经济、文化、风俗等引起的涉农矛盾、隐患也日渐突出,如涉农土地纠纷、房屋买卖拆迁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农民工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以及涉农生态资源犯罪等都反映出当前涉农问题的复杂、多样等特点。在乡村振兴发展过程中,面临着社会矛盾多发、高发,法治力量不足、村民法治意识淡薄的困境。基层法院作为农村法治保障的根基,作为最直接接触群众、密切联系党和群众的“桥头堡”,如何为乡村振兴提供司法服务,笔者站在宝兴法院的视角下,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运用刑事审判职能为乡村振兴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一是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利用宗族、家族势力控制乡里、为祸一方的“村霸”黑恶势力,依法严惩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当地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等犯罪行为。扎实推进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保障乡村社会安全稳定。二是严厉打击严重影响公众安全的违法犯罪。妥善审理破坏农村社会秩序、扰乱农业市场秩序、危害农村投融资环境、妨碍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刑事案件。积极参与农村黄赌毒盗拐骗以及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治安乱象整治。三是高度关注脱贫攻坚战中的各类案件。严厉打击贪污、挪用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建设中的职务犯罪,保障扶贫政策落地见效。依法加大对农村合作医疗、惠农补贴、集体资产管理、土地征收等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力保涉农惠农政策资金真正惠及广大农民。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行动,严厉打击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犯罪案件,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预防及判后帮教工作,增强留守儿童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运用民事审判职能保障服务农业产业平稳发展。一是大力支持发展“五大特色产业”,构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体系。妥善审理涉及特色小镇及农业产业园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投资融资权益、农村科技创新、劳动就业保护等民商事案件,推进农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夯实乡村振兴要素基础,提高农业现代化程度。妥善调处涉及乡村旅游、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电商物流等新产业新业态的矛盾纠纷,引导规范特色民宿、休闲农庄、康养基地等第三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农村创业环境。二是加强对农村土地政策和法律的调查研究。依法审理涉及农村承包地、宅基地“三权分置”案件,推动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秩序,促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强农村集体产权司法保护,妥善处理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股份合作制改革等工作中出现的矛盾纠纷,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三、运用执行职能破解涉农执行难题。通过审执分离、异地管辖、分段执行、立审执衔接协调等改革措施全力破解执行难。一是加大涉农案件执行力度。组织开展涉农案件集中执行专项行动, 以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审慎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及时执行到位,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实现涉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坚持执行工作因地制宜、因案施策。着眼涉农执行工作中突出存在的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执行财产难变现、惩戒措施难奏效等问题,逐案制定措施,各个突破。利用村(居)宣传栏及流动宣传车曝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有效弥补失信曝光平台对广袤农村地区覆盖不足的问题。三是加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与公安、金融、工商等部门搭建起解决执行难联动体系,实现执行工作多方位进行,强化对被执行人的征地补偿款、青苗款、分红款及其他农业补助费的查控力度,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宅基地申请、村居“两委”选举等资格,压缩农村“老赖”的生存空间。强化执行指挥中心实质化运行,与公安机关建立常态化的联动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拒执行为,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四、生态司法提升乡村绿色发展的法治化水平。一是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依法保障农村绿色。以现代环境司法理念推进生态审判工作,通过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手段,依法制裁破坏农业资源、生态资源、生物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着力保护农民、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因环境资源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权利,推进农村生态保护制度、生态补偿修复机制的全面建立。二是加强生态司法执法联动机制。大力支持行政机关开展“两违”清理、畜禽养殖退养、耕地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工作,依法保障农村绿色生态经济发展。加强生态环境法治文化建设,设立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点和司法保护教育基地,向广大群众普及生态法治理念,打造生态环境审判的“宝兴品牌”,助力美丽宝兴、生态强县建设。
五、多措并举全力推进乡村治理新体系建设。一是积极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紧紧依靠县委、县政府,加强与基层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乡村干部、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综治网格员等多种力量,推动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组织的配合协调“三调联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妥善处理乡村战略实施中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加强对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转变以往“就案办案”模式,从维护农村长远稳定发展大局出发,担当起对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重任。二是着力做好农村法治宣传。立足审判职能作用发挥,积极传递法治的能量和光辉,让广大农民接受法治洗礼,大力培育农村地区法治文化,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着重要的精神指引作用。要结合巡回审判工作,扎实开展家事审判,选取农村地区典型的赡养、抚养纠纷,以及邻里间相邻权、人身侵权等案件,主动深入案发地巡回审理,邀请村委干部、人民调解员、当地村民等参加旁听,庭审后就地开讲法律知识和道德文化,以生动的案例弘扬尊老爱幼、远亲不如近邻等传统思想,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司法工作的具体案件中,转化为人民群众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要认真开展司法宣传工作,及时广泛报道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为民举措、改革成果、办案业绩等,讲好法院故事,让人民群众更加理解和认同法官及法院工作。精准开展送法进乡村活动,为农民创业增收、农村集体产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法律知识的智力支撑。要开展针对性专题讲座。利用“上九节”、三八妇女节、“扶贫日”“12.4”等时间节点,制定专项主题普法宣传方案,通过组织干警深入农村开展普法宣传讲座,推动农村社会日渐形成“遵法、守法、知法、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六、落实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措施回应群众的司法需求。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主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效能,增强办案效率。一是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变审查立案为登记立案,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进一步规范立案阶段调解纠纷的相关工作。二是坚持繁简分流,树立“繁案精审、简案快审”理念,有效缩短审理时间,节约诉讼成本。为办理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坚持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兑付的原则,努力实现高效执结涉农案件。三是依法保障经济困难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为的困难群众缓、减、免诉讼费,为执行案件申请人实施司法救助。四是加快智慧法院建设,依靠信息化技术,提高司法服务水平,拓展手机服务平台、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的运用范围,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初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坚持“三个面向”和“两便”原则,充分发挥人民法庭靠近乡村、贴近百姓的优势,健全点、线、面结合的便捷高效司法服务网络。
乡村振兴战略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制度命题。在从乡村社会向公民社会、从长期的人治向现代法治的转型期背景下,乡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面临着新的时代背景,人民法院司法实践工作也面临巨大挑战。对偏远地区的宝兴法院而言,由于制度转变的外源性特征更加显著,其工作中所面临的矛盾冲突也更加剧烈、直观。乡村振兴战略既是基层司法工作中必须适应的新课题,也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应当直面的宏观问题。人民法院只有正确地认识到这些特殊性,才能真正明晰当前司法所承担的时代使命,优化深入到基层的乡村司法策略,在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