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正式规定商品住房销售3个月内不得调高
近日,市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雅规建发【2010】143号),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商品住房销售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提高,3个月后需要提高的应重新申报,申报备案后方可调整。(审签领导:李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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