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汉源一男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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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4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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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诚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近日,记者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判刑的案件。该案中,被告人朱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底开始,朱某某在李某某处购买石材加工设备及配件,后经双方结算,至2017年朱某某共欠李某某货款284300元。2017年3月16日,李某某将朱某某诉至汉源县法院,要求朱某某支付所欠货款284300元。汉源县法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6日作出判决,判决朱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付给李某某284300元。

判决生效后,朱某某未履行判决书载明的给付义务,李某某遂向汉源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汉源县法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法院依法向朱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朱某某申报财产,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朱某某为逃避债务,于2017年9月27日与刘某某协议离婚,将一套自建房产无偿转让至刘某某名下;2018年6月19日,朱某某、刘某某以51万元将该房产进行出售,朱某某收款后未履行财产报告义务,亦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2019年6月24日,朱某某在汉源县法院的执行过程中给付李某某货款50000元,并承诺于2019年10月30日前给付李某某货款100000元,剩余款项于2020年1月30日履行完毕。后朱某某一直未给付李某某余下货款,拒不履行给付义务,致使已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完毕。

因朱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汉源县法院将案件移送汉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022年1月24日,朱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2年2月25日,朱某某家属与李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鉴于朱某某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且投案自首、认罪认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庭审中,汉源县法院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旁听。同时组织部分被执行人旁听,现场进行法治教育。

近年来,汉源县法院始终将失信惩戒和打击拒执作为执行工作的重点。2022年1月以来,该法院共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93人次,集中曝光280人次,开展集中执行活动3次,拘传33人,拘留9人。

  汉源法院  

记者  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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