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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善举出意外 “以修代偿”解难题

来源:
2025-12-31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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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雅安日报》天全法院 本报记者 李晓明

当公益善意“误伤”公共设施,如何让担当不寒心、让损失不悬空?

近日,天全县人民法院始阳法庭积极探索调解工作方法,采用“维修恢复”替代“金钱赔偿”的方式,合理平衡各方当事人权益,成功调解一起因公益善举行为导致乡村旅游基础设施损坏的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一次善举

“误伤”乡村旅游设施

王某某为天全县始阳镇某村村民小组组长。2025年8月,王某某在无偿为该村村民牵拉水管途中,因操作不当致使天全县新场镇某村集体所有的路边亭子和路灯损坏。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不下,天全县新场镇某村村委会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赔偿财产损失14950元。

现场勘查

觅得化解纠纷良方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会同村委会工作人员及王某某到场,就案件事实进行全面梳理。天全县新场镇某村村委会希望王某某支付赔偿款,以便重新购买路灯和亭子,尽快恢复设施原貌,确保乡村旅游不受影响。王某某认可其不小心损坏亭子和路灯的行为,但系在无偿、义务为本村村民牵拉水管过程中无意造成上述后果,无经济能力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充分听取各方诉求后,承办法官从法理、情理双重角度耐心释法:一方面,王某某作为侵权人确需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王某某的“侵权行为”又是其秉持为村民无偿提供公益服务的敬业与友善之举,其行为不应当被全面否定。综合以上因素,法官提出以“维修恢复”替代“金钱赔偿”。经多轮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王某某于2026年2月10日前安装路灯一盏,亭子用塑钢材料重新搭建,搭建面积以原址为准,并且确保无安全隐患。

法院创新采用“维修恢复”代替“金钱赔偿”的调解方案,在侵权人无经济能力赔偿的情况下让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得以尽快修复,有力促进当地乡村旅游发展,又兼顾对公益善举的正面激励,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该案的成功化解,是人民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为司法服务乡村全面振兴、维护乡村旅游产业发展提供了有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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