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站老板“出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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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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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企业违规 创建者失去股东资格
  2002年9月,天全县人王洪光出资数十万元与其余4人合伙在天全县修建了一座电站。同年12月,电站向天全县工商局申请注册,并于2003年2月取得营业执照。电站 于2003年筹建完毕,并于2004年1月起开始发电。
  去年初,王洪光发现电站在当初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并向天全县工商局进行举报。天全县工商局调查后认为,电站申请注册时出具的出资权属证明上,王洪 光的签名系他人伪造,其行为已违反了相关规定。随后,天全县工商局对电站作出了罚款4000元、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
  随着电站发展壮大,不断有人入股,股东人数也迅速上升。
  去年7月,电站除王洪光外的其余12名股东召开股东大会。在王洪光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股东大会作出了将王洪光从电站股东中除名的决议。除名的原因中有这样一条:“王 洪光举报电站,使电站受到工商部门罚款4000元的处罚”。
  法院两次认定 除名决议无效
  得知被股东大会除名后,王洪光感到十分纳闷:“我投入的资金和付出的心血难道就这样没了?”
  去年9月,王洪光向天全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责令电站撤销对其作出的除名决议,恢复其股东身份。
  法院审理后认为股东大会对王洪光作出的除名理由不成立,并撤销了电站对其作出的除名决定。
  一审判决后,电站不服,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5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过程中,主持双方调解,并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根据协议,电站同意撤销对王洪光作出的除名决议,恢复其在电站的股东资格。
  两次审理,均以电站的败诉告终,王洪光认为自己的正当权益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和维护。
  赢官司难执行 股东权益难履行
  就当王洪光兴冲冲地以为自己将重新成为电站的主人时,他发现自己错了。
  “法院二审结束都快3个月了,我没有获得什么实质性的权益。”王洪光说,如今电站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东中没有他的名字,他也未能到电站任职,更没有资格过问电站的相关 事务。
  而根据该电站的合伙投资协议,股东对投入电站的股份拥有所有权;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电站的经营范围、发展方向、收益分配及关停并转等重大事项;有权选举或被 选举为电站的执行人,并有权对电站执行人的工作及电站的经营进行监督;有权按股分红,在电站清盘并有剩余物资时,有权按股比例分享资产。
  “这些权利,我统统都没有享受到。”王洪光说。
  11月1日上午,57岁的王洪光再次来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楼外,准备请法院为他“主持公道”。
  律师说法 可凭调解书维权
  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清颜认为,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组织王洪光与其他合伙人之间进行调解而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只要双方自愿、程序和内容合法,人民法院向各 方当事人送达后,就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果电站不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 务,王洪光可以凭《民事调解书》直接请求工商部门变更登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电站变更登记。
  丁伟记者彭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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