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后受害人身份发生变更赔偿标准以一审终结前变更事实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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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5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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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石棉县的罗某某搭乘巨某驾驶的出租车时,因言语不和,双方发生打架纠纷。造成罗某某受伤住院,其伤情被鉴定为轻伤,IX(玖)级伤残。后罗某某将巨某、该车实际车主及出租车挂靠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双方主要针对打架纠纷的发生,双方有无过错及罗某某残疾赔偿金的赔付标准如何计算等展开了激烈的辩驳。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乘客与承运人之间的合同的成立是在乘客购票时付钱并取得合同证明,比如船票、火车票等。出租车司机在工作过程中因故与乘客发生纠纷造成乘客受伤,其车辆所有人、挂靠单位均应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受害人在受伤时为农村居民,在一审辩论终结前转为城镇居民,其残疾赔偿金也将根据赔偿时的实际身份状况进行赔付。

  案件情况:

  酒后乘车

  双方言语不和拳脚相向

  今年5月24日晚10时许,原告罗某某在饮酒后于路边搭乘由被告巨某驾驶的出租车回家。行车途中,由于罗某某酒后乘车语言表述不当,以及出租车司机的不冷静,双方遂因言语不和进而拳脚相向,发生打架纠纷,并因此造成原告罗某某受伤住院,其伤情经当地公安机关鉴定后认定为轻伤。

  在住院治疗数日并出院后,原告罗某某当即向当地司法鉴定所提出了伤情鉴定,经鉴定报告确认为IX(玖)级伤残。根据这一鉴定情况原告罗某某随即将驾驶员巨某、车主何某及某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9.1万余元。在接到原告诉讼请求后,考虑到该案涉及人员范围较广的情况,石棉县人民法院随即对被告及原告的真实身份,以及各相关责任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关系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认定。

  通过庭审查明,提起诉讼的原告罗某某已于事发后同年12月19日,由农村居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被告巨某驾驶的轿车系出租客运性质,实际车主为被告何某,现挂靠于被告石棉某运输公司,以每月向该公司交纳管理费用的方式用该公司名义进行运营。而被告巨某系被告何某雇请的驾驶员。

  案件审理中,根据此前已经明晰的事实,承办法官认为该起纠纷本应可以避免,其发生的导火索系原告酒后乘车,且被告驾驶员巨某不冷静,造成双方言语失当并最终引发纠纷,故希望从中作调解工作,化解双方矛盾。但在经过数次调解后,原告和被告双方在有无过错、承担主要责任,以及赔偿标准等方面发生严重分歧,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坚持认为自身并无过错,而被告则认为,原告饮酒且推搡被告巨某在先,故应由原告自身承担其费用的主要责任。被告还就原告的伤残等级,以及以城镇居民计算赔偿标准持较大异议。

  案件进展:

  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三被告承担80%赔偿责任

  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巨某系被告何某雇请的驾驶员,被告某运输公司又系该出租车的管理公司,故三被告应对原告所受伤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原告罗某某在纠纷发生时未冷静处理问题,其自身对纠纷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最终裁决由三被告对原告罗某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同时,针对被告方提出的原告罗某某原为农村居民,不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的理由,承办法官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受害人因伤致残后,造成对今后收入减少、生活水平降低等问题的一种赔偿,应更多考虑的是受害人今后的生活环境和条件,故原告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其户口已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最终,在扣除被告方已赔偿原告的费用后,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罗某某45361.15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

  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而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第一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此外,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承办法官认为,出租车驾驶员在承运合同中与乘客发生纠纷,造成乘客受伤,本身就存在违反承运合同的行为,所以处理此案件时,根据当时发生纠纷的情况,由出租车方承担大部分责任并无不妥。张寒隽 记者 孙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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