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轮国资国企改革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内容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要积极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要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企业的投入,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作出更大贡献。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深化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探索推进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国有企业要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