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证上网被拘留三日
雅安日报/北纬网讯近日,芦山县公安局龙门派出所民警在对网吧进行检查中,发现高某冒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为其妻子秦某在网吧开机上网。经调查,高某构成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芦山县公安局遂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居民身份证是每一个公民的个人身份证件,每个人应妥善保管不能转借他人使用,他人更不能冒用。”民警说。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身份证的;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记者周昆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