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捐赠?是鉴宝?双方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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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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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陶绍祥和侄儿陈友一道,将家传古铜镜交请雨城区文物管理所(原市文物管理所)帮忙鉴定古铜镜年号。
    一等20多年,鉴定结果没有等来,古铜镜却已易主,变成了文物管理所馆藏文物。也许,这只是一面之辞……
    现在的情况却是,时过境迁,古铜镜归属问题成为陶绍祥和区文管所争执焦点。

  陶绍祥
  文管所说捐赠是“一厢情愿”

    4月20日,66岁的陶绍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情绪非常激动。他一再强调:古铜镜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当年是请区文物管理所帮鉴定一下年号,为什么鉴定来鉴定去,古铜镜居然变成文管所的东西了!
    陶绍祥说,从他懂事开始,古铜镜就是父辈人的心爱之物了。1986年,陶绍祥将老家的古铜镜带到雅安,出于好奇,他想请考古专家验证古铜镜的年号和价值。3月17日,陶绍祥和陈友一起将古铜镜拿到当时的雅安市文物管理所(今雨城区文物管理所),请其帮忙鉴定。文管所所长认真看了铜镜,询问了铜镜的来历及相关情况。陶、陈两人说明铜镜是家传之物,所长答应帮其作进一步鉴定,并说请专家鉴定需要时间,建议将铜镜留下。陶绍祥留下了古铜镜,文管所给他出具了一张收条,收条除有单位名称外,还加盖了文物管理所的公章。陶绍祥说,自古铜镜交由文物管理所鉴定后不久,他便一直前往询问鉴定结果。
    让陶绍祥没想到的是,在询问了21年后的2007年元月,区文物管理所作出了关于“陶绍祥索要铜镜事宜”的回复,称“现不能归还铜镜”。
    陶绍祥多次与区文管所交涉无果,于同年6月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至今没有回音。
    “如果当初是捐赠,收条上为什么没写明‘捐赠’?文物管理所为什么没有出具相应的捐赠手续?文物管理所的说法是一厢情愿……”

  文管所
  经办人口述铜镜来源是捐赠

    4月21日,记者就陶绍祥反映的情况采访了区文物管理所。
    接受采访的女工作人员说,铜镜是前任所长移交下来的馆藏文物,并注明了该文物是捐赠的。区文物管理所收到陶绍祥索要铜镜的要求后,专门进行过调查,且作出了明确答复。她认为,由于历时已久,作为后来者,对当时的情况很难说清楚,虽没有规范的相关记载,但应该尊重历史,不能断章取义。
    随后,记者询问如果捐赠文物,受赠单位是否会出具相应手续?这名女工作人员没有回答。
    在陶绍祥提供的区文物管理所于去年3月1日所作的回复材料中写道:根据当时经办人的口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馆藏文物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通知》,我所现不能归还铜镜,其原因有以下二点:一、据当时经办人口述,按我们的工作职责,请陈友出示有效的铜镜来源证明,陈一直未能提供。二、2002年原所长移交工作时,以馆藏文物移交,来源明确说明是捐赠。因此,我所在2005年全国文物系统馆藏建档(电子档案)工作中,已逐级上报市、省、国家文物局备案。

  律师
  如证据充分可提起诉讼

    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郭凤林律师认为,从陶绍祥提供的材料看,区文物管理所收到陶的文物是事实。如果陶想收回铜镜,应当提供铜镜是自己收藏文物的证据,证明当初是将铜镜交给区文物管理所鉴定的。
    郭凤林认为,如果陶绍祥有证据证明是请区文物管理所帮其鉴定而非捐赠的,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区文物管理所返还铜镜。
    而区文物管理所不归还陶绍祥的铜镜,也应提供陶不是要求鉴定,而是捐赠的相关证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属于私人所有的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文物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文物的规定。公民可以要求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对其私人收藏的文物提供鉴定、保管、修复等技术方面的咨询和帮助。国家鼓励公民将其私人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
记者 彭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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