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 川 省 监 察 厅 文件 川发改政策[2007]666号 签发人:李亚平 杨苏萍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监察厅 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实施中 有关具体问题解释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无证、越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同时接受发包方和承包方委托服务,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及设备的处罚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对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无证、越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代理、工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