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务公开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宝兴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http://www.baoxing.gov.cn/gongkai/show/20151010152830061.html 2015-10-10

  • 政务公开 对建设工程承包方无证、越级承包工程的;承包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挂靠承包的;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招标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技术指标,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采购...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工程承包方无证、越级承包工程的;承包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挂靠承包的;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招标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技术指标,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采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的处罚 法律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勘察、设计技术文件,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一)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进行勘察设计的;(二)未按国家和省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额进行设计的;(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或者转让、出借设计图签、图章的;(四)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的;(五)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http://www.hanyuan.gov.cn/gongkai/show/20201230100753-37650-00-000.html 2020-12-30

  • 政务公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解释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 川 省 监 察 厅 文件 川发改政策[2007]666号 签发人:李亚平 杨苏萍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监察厅 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实施中 有关具体问题解释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我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日趋规范有序。最近省政府相继收到部分地方来函,希望就《意见》内容作详细解释。经省政府同意,现解释如下: 一、《意见》第二条所称“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是指:经委、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国土、林业、商务等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二、《意见》第八条所称“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进行”是指:哪一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的,就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国务院及其部门审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

    市水务局 https://www.yaan.gov.cn/gongkai/show/20080411154700-755237-00-097.html 2008-04-11

  • 政务公开 对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无证、越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同时接受发包方和承包方委托服务,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及设备的处罚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无证、越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同时接受发包方和承包方委托服务,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及设备的处罚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对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无证、越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同时接受发包方和承包方委托服务,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及设备的,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http://www.hanyuan.gov.cn/gongkai/show/d8edae4bd0ec38a6e774f7ce74dee9cb.html 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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