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市民朋友更全面地了解雅安市中心城区供水的水质状况,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2024年雅安市中心城区第四季度城市饮用水水质状况向社会公布,欢迎广大市民群众监督。 本次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即2025年1月7日至2025年1月15日。公示期内,如对公示事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0835—3666050。 附件:1、雅安市供排水有限...
为了使市民朋友更全面地了解雅安市中心城区供水的水质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城市公共供水管理条例》《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2024年雅安市中心城区第一季度城市饮用水水质状况向社会公布,欢迎广大市民群众监督。 本次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即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4月30日。公示期内,如对公示事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0835—2822183。 附件:1.雅安市供排水有...
为了使市民朋友更全面地了解雅安市中心城区供水的水质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城市公共供水管理条例》,《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2024年雅安市中心城区第四季度城市饮用水水质状况向社会公布,欢迎广大市民群众监督。 本次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即2024年1月4日至2024年1月12日。公示期内,如对公示事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0835—2822183。 附件:1、雅安市供排...
为了使市民朋友更全面地了解雅安市中心城区供水的水质状况,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城市公共供水管理条例》,《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2023年雅安市中心城区第三季度城市饮用水水质状况向社会公布,欢迎广大市民群众监督。 本次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即2023年10月12日至2023年10月20日。公示期内,如对公示事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0835—2822183。 附件:1、雅安市...
为了使市民朋友更全面地了解雅安市中心城区供水的水质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2024年雅安市中心城区第二季度城市饮用水水质状况向社会公布,欢迎广大市民群众监督。 本次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即2024年7月4日至2024年7月12日。公示期内,如对公示事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0835—3666050。 附件:1、雅安市供排水有限责...
雅安正博置业有限公司向雅安市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解除正黄·翡翠公园项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我局已受理,现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至2024年8月8日。如公示期内对该项目工程建设款项有异议,请书面交雅安市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提供佐证材料,联系电话(0835-3588226)。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提出的异议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约定,我局将解除对正黄·翡翠公园项目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 ...
陈吉缤代表: 您提出的《科学规划,完善老城区道路设施建设的建议》(第15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对我区城市建设提出宝贵的建议。在 收到 您的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赓即与您对接,落实您的建议建言。一是召集市交警支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东城街道办等相关部门对您的建议进行现场会商研判。根据《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年版))规定“各级道路人行通道最小值不低于2米”,经现场...
黄海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城后路(原老108线国道三岔路口)安设凸面镜的建议》(第92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对我区城市建设提出宝贵的建议。在 收到 您的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赓即与您对接,落实您的建议建言。一是以问题为导向,弄清问题实质。 收到 您的建议后,我局赓即与您联系踏勘现场,了解您的建议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城后路(原老108线国道三岔路口)车辆通行安全隐患。二是紧盯问题,立行立...
《支持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读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具体安排,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进一步支持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提出以下措施。一、容缺办理相关规划和建设许可手续2024年7月1日至12月31...
四川庭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实,你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属实。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中“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撤销你公司施工劳务资质且3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