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 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川办发〔2017〕7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6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定 为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招标人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投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招标人要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自觉抵制各种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
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有力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借牌挂靠、排斥投标、不按规定评标、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等问题,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定》(川办发〔2017〕79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贯彻落实好《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雅府发〔2017〕5号)明确规定:招标人作为招投标活动、项目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担负相应的责任。《规定》明确提出:招标人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干预评标或违规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若招标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不以他人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而获免责。 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要切实按照《规定》和雅府发〔2017〕5号文件要求,全面落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一是落实招标人项目前期工作责任,确保项目前期工作达到规定深度,尽可能减少后期工程实施...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序号 42 行政权力编号 00889449-1B042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投标者和招标者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天全县工商局 行政权力依据 ...
5月29日,雅安市水利局召开2023年度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工作视频会,分管副局长黄忠胜主持会议并讲话,经开区规建局、雅茶集团负责人、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在市水利局6楼主会场参加会议,各县(区)水利局分管领导、相关股室负责同志在县(区)分会场参加会议。 黄忠胜要求:一是要深化思想认识,重拳出击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已印发的《雅安市水利建设市场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借用资质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2023年度)》,各县(区)务必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借用资质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二是要进一步压紧压实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管责任,加强项目法人及各参建单位的监督管理,强化招投标事中事后监管。三是严禁领导干部在招投标活动中打招呼、拉关系、搞权钱交易、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等,强化廉政风险防控。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营商环境对标创新行动方案》部署要求,着力破除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各种隐性壁垒和不合理门槛,现面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公开征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隐性壁垒问题线索,特通告如下。 一、征集内容 (一)要求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等。 (二)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 (三)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结果挂钩行为。 (四)设定企业股东背景、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五)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将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六)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七)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八)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