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财政局、商务局: 为进一步鼓励购置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现代农业机械,加快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和农业绿色生态发展,降低农机作业能耗,强化农机安全生产,减少农机事故隐患,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文件要求,我省制定了《四川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 2020年7月29日 四川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政策要求,为做好农机报废更新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通过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节能环保、先进适用、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努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一)实施范围。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资金,在全省所有农牧业县(市、区)范围内实施。 (二)补贴对象。从事农...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有关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其他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四川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四川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7月4日
各市(州)、扩权县(市、区)科技局、党委宣传部、科协,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加强我省科普能力建设,更好发挥省级科普基地在科技创新普及和传播方面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将开展2018年四川省第十批省级科普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印发的《关于加强四川省省级科普基地建设的意见》(川科发普〔2015〕2号)要求,此次申报的省级科普基地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或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功能,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场所,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及其他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实验基地等。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设施要求。 1.具备3000㎡以上的专门用于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的固定场所,并配备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设施和器材(如音像设备、与专业有关的演示设备、模型、展板等); 2.具有主题明确的科普内容,能够长期开展科普活动,并定期更新和补充; 3.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经验丰富的专(兼)职讲解员; 4.提供公众阅读和索...
各市(州)科技局、扩权县科技局、党委宣传部、科协,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加强我省科普能力建设,更好发挥省级科普基地在科技创新普及和传播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印发的《四川省省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川科奖〔2020〕5号)精神,现开展2020年四川省第十二批省级科普基地申报工作。 一、申报条件 按照《四川省省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川科奖〔2020〕5号)要求,申报省级科普基地的主体应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受法人单位依法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并符合《四川省省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中“申报条件”相关规定。 二、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填写《四川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申请表》(见附表),经主管部门或市(州)科技局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或市(州)科技局统一出具推荐函,并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及电子版报送四川省科技交流中心(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中心)。 2.申报截止日期:2020年6月5日。 3.联系方式: 联 系 人:何雨 唐劲峣 联系电话:(028)85225767 (028)85235028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1号402 电子邮箱:kpzxbgs402@163.com 附表:四川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力发电行业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价发〔2009〕200号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利)局: 为进一步推动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水资源费征收的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05〕110号)相关规定,决定对我省水力发电行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投资兴建的大、中、小型水力发电企业均属我省水力发电行业水资源征收范围和对象。 二、水力发电取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各水力发电企业实际发电量统一调整为0.0035元/千瓦时。 三、上述规定和征收标准从 2010年1月1日起 执行。
各市(州)、扩权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省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九部门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川科规〔2019〕11号)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省级科技计划统筹安排资金对全省企业研发投入增量给予后补助。现将组织2020年度四川省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未发生安全、环保等问题的企业。 (二)企业2017、2018年度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且2018年度相较2017年度研发投入增量超过50万元。 (三)规上企业2018年度向统计部门报送了研发投入数据,且相较2017年度研发投入有增量。 二、计算依据和补助标准 以企业2017、201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数额作为补助计算依据。 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额度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增量超过50万元(含)至100万元(含)的部分,省财政按3%给予补助;超过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2%给予补助;超过1000万元...
川价发〔2009〕200号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利)局: 为进一步推动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水资源费征收的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05〕110号)相关规定,决定对我省水力发电行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投资兴建的大、中、小型水力发电企业均属我省水力发电行业水资源征收范围和对象。 二、水力发电取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各水力发电企业实际发电量统一调整为0.0035元/千瓦时。 三、上述规定和征收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卫生健康委: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31号)制定了我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期2年。从试行情况看,该收费政策对加强我省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结合试行期收支情况和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免疫规划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除免疫规划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疫苗接种单位提供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除收取疫苗费用外,可以收取预防接种服务费。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0〕17号)要求,我省收取的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中不再包含储存运输费。 三、我省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川发改价格〔2018〕331号规定的试行标准执行,即20元/剂次(不含储存运输费)。该标准包含预检、接种、耗材(含注射器、酒精、无菌干棉球或棉签等)、留观和接种信息服务等费用。疫苗接种单位在提供接种服务时,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四、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门户网站、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收费...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行政部门、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团委: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化解用工单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我们研究制定了《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共青团四川省委 2024年1月25日 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持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更好地保障相关群体的权益,分散和减轻相关单位经济负担和经营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超龄等从业人员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下列人员,具体为: (一)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