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技研发风险分担试点工作方案》政策解读各市(州)、扩权县(市)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激励企业科技创新,科技厅、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科技研发风险分担试点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15日 四川省科技研发风险分担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激励企业科技创新,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创新发展的重要论述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重要部署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要求,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进一步加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设立四川省科技研发风险分担资金池(以下简称“分险资金”),用于分担全省科技研发投入风险损失,降低企业科研投入风险,营造良好创新生态...
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 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24年4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合同未约定配送费用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24年4月1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执行。 七、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在川成品油销售企业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
为进一步创新执法监督方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尽责,省政府印发了《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和《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机关网站公示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种类等信息;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执法人员身份信息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和核实;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执法过程有“图”有真相。《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指出,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并对设备进行统一存放、分类管理、定期维护。同时,对可能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同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需审核。《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明确,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事先经本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法制审核工作时限由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执法种类、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
各市(州)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关于“支持依托企业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的重大部署,大力推进我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显著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科技厅制定了《四川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实施。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10月29日
相关链接:《四川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和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推动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我省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5月24日 四川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川府发〔2021〕8号)和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我省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是推进科技体制机制创新、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发展的重要科研力量。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的原则,举办单位(出资人)是新型研发机构主体责任单位,为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运行...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7日 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诚信建设,确保市场主体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投标信息,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公告。 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合同公告,应至少在我省指定的《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www.spprec.com,以下简称省指定媒介)发布,同时也可自愿在其他指定媒介和非指定媒介发布。按规定必须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的,应同时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 ...
10月22日,四川省“十四五”规划编制中央驻川单位座谈会在成都召开,省委书记彭清华主持会议并讲话。他希望中央驻川单位坚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独特优势和作用,切实履行好中央赋予的职能职责,主动把本职工作放在国家全局和四川大局中思考谋划、推进实施,为推动四川“十四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力量。座谈会上,四川大学校长李言荣、东方电气集团公司董事长邹磊、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党委副书记何颖波、成都海关关长冉辉、省税务局局长李杰、省通信管理局局长邢海英、民航西南管理局副局长罗全福、省地震局副局长雷建成、四川能源监管办监管专员何淑兰、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总队长赵太想、人行成都分行行长严宝玉、四川银保监局局长陈育林、四川证监局局长韩少平、中国科学院成都分院分党组书记王嘉图、电子科技大学党委书记王亚非、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公司董事长周荣、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董事长谭洪恩等17位中央驻川单位代表先后发言,结合所在系统“十四五”时期重大战略谋划和重点工作安排,对我省“十四五”规划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彭清华认真听取发言,不时就有关问题与大家互动交流。他说,大家的意见建议,准确把握中央精神、深度研究重大问题、紧密聚焦四川发展,丰富了我们的认识、开阔了我们的思维,听后很受启发。有关方面要认真梳理研究、充分吸收转化,并结合实际...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就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补充公告如下:四川省慈善联合总会(四川省慈善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 日。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民政厅2022年9月13日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医保规〔2021〕19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省医疗保险异地结算中心: 为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有效促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优化费用结算流程,激励定点医疗机构更好地服务参保患者,缓解定点医疗机构垫支医疗费压力,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系列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