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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四川省科技计划组织实施,规范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7〕5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7月28日 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四川省科技计划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公平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7〕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由省级财政资金设立,重点资助为增强我省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全社会创新创造等,开展的基础研究、科技攻关、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平...
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 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23年10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合同未约定配送费用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23年10月24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执行。 七、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在川成品油销售企业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种...
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 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23年10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合同未约定配送费用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23年10月10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执行。 七、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在川成品油销售企业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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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 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21年8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合同未约定配送费用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21年8月23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执行。 七、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在川成品油销售企业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发改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
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 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19年10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9年10月21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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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各扩权县(市)物价局、经委,省电力公司: 5.12特大地震后,灾后安置和重建对水泥需求量很大。为了保障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持水泥价格稳定,经省政府同意,并征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成都电监办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凡生产建筑用水泥的企业(企业名单附后),从2008年6月抄见电量起,暂停执行差别电价。其余列入差别电价执行范围的高耗能企业,仍按川价发〔2008〕9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暂停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要确保所产产品用于灾后重建。各市(州)、各扩权县(市)物价局、经委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暂停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所产产品没有用于灾后重建的,要立即报告省物价局、省经委,追缴暂停执行的差别电费。 三、待抗震救灾工作告一段落后,将恢复执行差别电价,恢复执行的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 四川省水泥行业暂停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 一、限制类企业 市州 序号 企业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