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药监局,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现将《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反馈。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8月18日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包括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同)对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10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没款(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和)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本细则所称涉嫌犯罪是指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川府发〔2017〕63号 成都市、泸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3日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 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包括成都天府新区片区、成都青白江铁路港片区、川南临港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推进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促进区内企业加快适应国际通行贸易规则,进一步释放创新创业活力,打造内陆地区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带动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推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与其他商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依法依规。依法依规开展试点工作,在国务院确定的事项范围内,明确我省实施事项和方式,加快推进我省涉及的法规、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创新执法监督方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尽责,日前,省政府印发了《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和《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统称“三项制度”)。这是我省首次对执法监督方式、执法过程等进行政府规章化要求,旨在把我省行政执法提升至公开、公正的新高度。 根据要求,我省泸州市和成都市金牛区为“三项制度”国家级试点市区。成都、德阳、广元、眉山、宜宾、广安、达州等市,以及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等部门均有省级试点任务。“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将在2018年底前完成。试点地方的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法制、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工作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落实机构、人员及信息系统、装备、经费等保障措施,积极推进“三项制度”的落实。 执法人员身份公开可查 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机关网站公示)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种类等信息;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执法人员身份信息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和核实;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
为进一步创新执法监督方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尽责,省政府印发了《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和《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机关网站公示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种类等信息;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执法人员身份信息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和核实;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执法过程有“图”有真相。《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指出,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并对设备进行统一存放、分类管理、定期维护。同时,对可能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同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需审核。《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明确,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事先经本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法制审核工作时限由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执法种类、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近日,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旅游局、眉山市人民政府等10家单位在洪雅县玉屏山举办“中国(四川)首届森林康养年会”,四川栗子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年会上荣获网络推选四川省“最佳森林康养目的地”称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财政局,相关企业: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的通知》(农办机〔2024〕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下发之日(含)前购买的机具(以发票日期为准),可按原补贴标准执行,但须在2024年12月27日(含)前完成补贴申请录入。二、本通知下发之日后购买的机具(以发票日期为准),按此次发布的新补贴标准执行,但须在2024年12月27日(不含)后录入补贴申请。三、未在第一批公告范围内的品目或档次待补贴额确定后另行通知。 附件:四川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2024年12月10日
近日,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旅游局、眉山市人民政府等10家单位在洪雅县玉屏山举办“中国(四川)首届森林康养年会”,四川栗子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年会上荣获网络推选四川省“最佳森林康养目的地”称号。
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发改局、财政局、经济和商务信息化局、民政局: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271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转发你们,并结合雅安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切实做好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 一、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共同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对涉企经营服务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工作,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请市级各部门参照省联合工作机制名单填报附件2,并于6月20日前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二、市级各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对本行业、地区内市级设立的涉企中介服务、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进行清查,取消市级设立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并于6月25日前将清查工作情况形成文字材料联同附件3-1、3-2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局。存在不合理不合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单位应于7月5日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形成文字材料联同附件3-4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局。 三、按照《通知》要求,由市银监局牵头联合人行雅安分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认真做好金融领域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并于6月25日前将清理规范情...
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发改局、财政局、经济和商务信息化局、民政局: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271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转发你们,并结合雅安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切实做好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 一、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共同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对涉企经营服务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工作,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请市级各部门参照省联合工作机制名单填报附件2,并于6月20日前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二、市级各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对本行业、地区内市级设立的涉企中介服务、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进行清查,取消市级设立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并于6月25日前将清查工作情况形成文字材料联同附件3-1、3-2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局。存在不合理不合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单位应于7月5日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形成文字材料联同附件3-4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局。 三、按照《通知》要求,由市银监局牵头联合人行雅安分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认真做好金融领域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并于6月25日前将清理规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