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粮食储存经营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标使用化学药剂,以及粮库周围有有害污染源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剂量使用化学药剂,粮库周围不得有有害气体、粉末等污染源。 责任主体 汉源县粮食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
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
行政权力清单——行政检查
序 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或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以及未按规定对霉变、病虫害超标粮食进行处理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不得混存,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应当单独存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销售或者销毁处理。 责任主体 行政执法检查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或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以及未按规定对霉变、病虫害超标粮食进行处理的,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
雅安日报/北纬网讯 为了推动主题教育向纵深发展,汉源县实行“清单制”,一方面为25名县级领导干部、620名科级干部、492个基层党支部建立3个类别共8项39条的主题教育任务清单,以及主题教育应知应会100问。截止目前,各参学单位和个人对照任务清单,开展集中学习85批次,集中研讨162批次,调研479人次;另一方面,梳理中央、省、市提出的专项整治任务,全县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库区遗留问题、农村人居环境问题等19个方面82个具体问题。通过实行“清单制+责任制”,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边学边改,以“小切口”推动解决实质问题,现已新增办理瀑电库区不动产登记证书498本,新签订“双协议”1户3人。 汉源主题教育办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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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源县住建局2022年责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