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航道条例(2018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促进水路运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及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或者指定管理的航道除外。 本条例所称航道,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等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 第三条航道是重要的水运交通基础设施,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造成断航、碍航和航道淤积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谁造成谁负责”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恢复通航。 第四条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航道管理的统筹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持和改善航道通航条件,保护航道安全,维护航道网络完整和畅通。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养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本级财政投入、上级转移支付等资金来源,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保障航道功能定位与通航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做好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 四川省能源局关于推进丰水期风电光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7〕302号) /Files/file/20170626/20170626083543044304.pdf
各市(州)民族宗教委(局): 经省民族宗教委同意,现将《四川省城市民族工作标准(2022年版)》和《四川省社区民族工作标准(2022年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我们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调整适时更新,工作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1. 四川省城市民族工作标准(2022年版) 2. 四川省社区民族工作标准(2022年版) 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2年8月12日 附件1 四川省城市民族工作标准(2022年版) 目 次 前言 Ⅱ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则 2 4.1 工作主线 2 4.2 工作任务 2 4.3 工作目标 2 4.4 工作原则 2 5 内容与要求 3 5.1 立足社区 3 5.2 服务平台 3 5.3 活动载体 3 5.4 宣传引导 3 5.5 示范创建 3 5.6 信息化建设 4 5.7 基本公共服务 4 5.8 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5 6 保障与评价 6 6.1 工作保障 6 6.2 工作评价 7 6.3 总结表彰 7 参考文献8 前 言 本标准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1-2020),结合全省城市民族工作实际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 四川省能源局关于推进丰水期风电光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7〕302号) /Files/file/20170626/20170626083543044304.pdf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 为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第2号令),更好发挥节能审查作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结合我省节能降碳工作实际,我们研究制修订了《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7月24日 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制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
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党委宣传部、科协,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加强我省科普能力建设,更好发挥省级科普基地在科技创新普及和传播方面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按照《关于加强四川省省级科普基地建设的意见》(川科发普〔2015〕2号)要求,经单位申报、资料初审、会议答辩、现场考察和向社会公示等程序,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发布四川省第十批省级科普基地名单(见附件)。 请获得“四川省科普基地”称号的单位按照《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要求,进一步创新科普工作方式,加强科普设施建设,丰富更新科普内容,积极参加科普活动,主动向社会公众开放,不断提升科普服务能力,推进科普工作的社会化、群众化和经常化,为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推广科学技术知识应用发挥积极的作用。 附件:四川省第十批省级科普基地名单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