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日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属于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情形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
《本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于新登记或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型企业,其中第一条(四)项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已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第二条规定适用于小型企业,第三条规定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等文件规定,针对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风险较高的情况,通过提升税收服务管理水平,即一手抓优化服务,切实做好约谈辅导;一手抓优化管理,及时真实掌握纳税人的动态情况,加强对纳税人开票数据的分析、核查和处理,帮助纳税人更好理解、遵从发票管理法律...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第19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现将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扣缴方式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变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省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再通过扣缴方式缴纳,征缴方式统一变更为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一)已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缴纳税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在四川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 年第 2 2 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进一步贯彻落实 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 所得税 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现就贯...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2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现就贯彻落实小型...
2013年8月1日前,应税服务(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下同)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公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试点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的准备、初始发行、安装、系统的技术服务等有关事项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第18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