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公告 ...
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8项税费减征50% 分享到: 近日,省财政厅、国税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明确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6个地方税种和2项附加按照50%减征,给予小微企业最大幅度税费优惠。 同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
2013年8月1日(含)后,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工作的通知》(川国税函〔2010〕80号)等相关规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提供电信业服务的电信业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领用、最高开票限额的申请审批、数量核定、使用等有关事项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第19号)规定执行。
2013年8月1日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申请认定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汉地税发〔2017〕44号 各税务所,各股(室)、稽查局: 雅安市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科(雅地税发[2017]38号)转发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做好落实工作的通知>》》(川地税财行便函〔2017〕2号),对贯彻落实《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指引》提出了要求,省局并据此制定了实施办法。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7〕4号)以及《四川省地方税...
2013年8月1日前,国税机关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资格生效时间为2013年8月1日。
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试点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应统一使用除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国税机关监制的其他普通发票。原地税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电信业试点纳税人在2014年6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可继续使用。
2013年8月1日前,凡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3年6月1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二份);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于2013年6月20日前完成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制作和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工作的通知》(川国税发〔2013〕63号)要求,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开展调查核实;试点纳税人应积极配合国税机关并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