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了银行保险业纳税人分支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原则上实行市(州)汇总纳税管理。 (二)明确了对特殊问题的处理: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在原营业税制下实行省级汇总纳税,营改增后继续予以维持;对在成都市未设立市(州)分行(公司)的银行保险业纳税人,暂由其省分行(公司)汇总纳税;在其他市(州)未设立市(州)分行(公司)的,可指定一家县(区)支行(公司)汇总纳税。 (三)明确了申请汇总纳税需要...
(一)明确了银行保险业纳税人分支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原则上实行市(州)汇总纳税管理。 (二)明确了对特殊问题的处理: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在原营业税制下实行省级汇总纳税,营改增后继续予以维持;对在成都市未设立市(州)分行(公司)的银行保险业纳税人,暂由其省分行(公司)汇总纳税;在其他市(州)未设立市(州)分行(公司)的,可指定一家县(区)支行(公司)汇总纳税。 (三)明确了申请汇总纳税需要...
下发公告的背景和目的 为保证银行保险业营改增工作平稳推进,进一步方便服务纳税人,切实解决营改增后,增值税属地纳税与银行保险业纳税人的管理架构和核算架构不相适应的问题,在征求部分银行保险业纳税人和市(州)国税机关意见基础上,经省局营改增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制定本公告,对银行保险业纳税人汇总纳税问题予以明确。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本次营改增试点工作范围内推开,为及时告知试点纳税人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及涉税事项的办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 公告的背景及目的 为保证四川省电信业试点纳税人顺利实施营改增,有必要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营改增政策性公告。 二、公告内容的把握 公告共涉及营改增相关...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包含个体工商户,这就从政策层面上解决了个体工商户可以按季核定销售额的问题。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情况,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缴纳增值...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要求,我省自2017年7月1日起,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 我省范围内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
公告明确的内容: (一)明确了银行保险业纳税人分支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原则上实行市(州)汇总纳税管理。 (二)明确了对特殊问题的处理: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在原营业税制下实行省级汇总纳税,营改增后继续予以维持;对在成都市未设立市(州)分行(公司)的银行保险业纳税人,暂由其省分行(公司)汇总纳税;在其他市(州)未设立市(州)分行(公司)的,可指定一家县(区)支行(公司)汇总纳税。 (三)明确...
下发公告的背景和目的: 为保证银行保险业营改增工作平稳推进,进一步方便服务纳税人,切实解决营改增后,增值税属地纳税与银行保险业纳税人的管理架构和核算架构不相适应的问题,在征求部分银行保险业纳税人和市(州)国税机关意见基础上,经省局营改增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制定本公告,对银行保险业纳税人汇总纳税问题予以明确。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2016-9-13 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6〕278号)要求,我局对2016年6月1日前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要求,我局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