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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第三十一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责任主体 行政执法检查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
序 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规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的处罚 实施依据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第三十条 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本办法第八条 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责任主体 行政执法检查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油仓储单位违规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的,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
序 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实施依据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第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第二十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行政执法检查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
序 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备案或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实施依据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行政执法检查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备案或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序 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被污染或者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其质量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责令当事人转作饲料;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责令转作其他安全用途或者销毁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被污染或者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其质量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转作饲料;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转作其他安全用途或者销毁。 责任主体 行政执法检查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被污染或者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其质量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责令当事人转作饲料;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责令转作其他安全用途或者销毁的,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序 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粮食交易过程中,粮食销售、加工、转化经营者未索取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粮食出库和购进粮食无质检报告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实行粮食入库和出库质量检验制度。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出具质量检验报告,销售粮食的质量应当与检验结果一致。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以由经营者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时,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粮食正常储存年限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在粮食交易过程中,粮食销售、加工、转化经营者向第十七条规定的粮食经营者购买粮食,应当索取粮食质量检验报告。 责任主体 行政执法检查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序 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粮食出库或购进粮食无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粮食出库和购进粮食无质检报告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实行粮食入库和出库质量检验制度。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出具质量检验报告,销售粮食的质量应当与检验结果一致。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以由经营者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时,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粮食正常储存年限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在粮食交易过程中,粮食销售、加工、转化经营者向第十七条规定的粮食经营者购买粮食,应当索取粮食质量检验报告。 责任主体 行政执法检查股 ...
附件:/Files/file/20150928/20150928101333733373.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