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务信息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市发展改革委 https://fgw.yaan.gov.cn/xinwen/show/01dd565b9c4b10f7a8883cd91c437e4d.html 2022-06-10

  • 政务公开 天全县招投标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内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及招标文件审查制度的通知

    全县各乡镇、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在国家投资工程中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对招标文件的依规评审。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规范招标代理事项通知如下: 1、20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实行招标代理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2、比选项目在业主没有相应专业人员、技术水平的,原则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从事比选代理活动。 3、代理机构原则上通过四川日报网站公开选择。 4、选择代理机构必须事先制定科学、公平的评分办法。 5、业主选择相对熟悉业务的人员组成评委,在发改、纪委、建设等职能部门监督下,严格按照评分办法进行打分,评比确定代理机构。 6、评选结果确定后,应当场在监督部门监督下宣布中选结果。 7、代理机构确定后,业主应及时与代理机构签定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合同一律引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规范文本。 8、代理机构拟定的招标文件原则上由业主组织评审,评审人员由发改、监察、城建、审计、财政等相应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9、评审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公开、公正进行评议。代理机构对评审组合理、合法的建议应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招标文件。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十日

    县发展和改革局 http://www.tqx.gov.cn/gongkai/show/027b116e-257f-438c-a91c-6e7ff2427fce.html 2010-04-07

  • 政务公开 省发改委刘媛巡视员一行莅临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落实情况

    2012年10月26日,省发改委巡视员刘媛同志一行莅临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落实情况,雅安市政府副市长王冬林、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卢映国陪同检查。 刘媛先后查看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外办公大厅、开标室、监督室、专家抽取室、值班台等相关功能区,询问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成立以来的运行情况以及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的开评标现场组织管理工作,卢映国同志向其介绍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流程化管理模式和制度建设工作,交易中心按交易事项内容固化工作流程,按流程规范化操作,最大限度降低岗位自由裁权力,全面落实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最后,刘媛翻阅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简报,对雅安市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方面取得的成绩给予了高度认可,并要求交易中心要继续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创新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机制,开创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新局面。

    市政务服务中心 https://www.yaan.gov.cn/gongkai/show/20121029120352-755237-00-134.html 2012-10-29

  • 政务公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监察厅关于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监察厅《关于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省法制办 监察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制定出台《条例》,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对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培训 各地、各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度,切实加强《条例》学习宣传,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条例》的立法宗旨及主要内容,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省直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着力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招投标活动当事人要...

    市发改委 https://www.yaan.gov.cn/gongkai/show/20120806152133-755237-00-323.html 2012-08-06

  • 政务公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解释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 川 省 监 察 厅 文件 川发改政策[2007]666号 签发人:李亚平 杨苏萍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监察厅 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实施中 有关具体问题解释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我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日趋规范有序。最近省政府相继收到部分地方来函,希望就《意见》内容作详细解释。经省政府同意,现解释如下: 一、《意见》第二条所称“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是指:经委、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国土、林业、商务等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二、《意见》第八条所称“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进行”是指:哪一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的,就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国务院及其部门审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

    市水务局 https://www.yaan.gov.cn/gongkai/show/20080411154700-755237-00-097.html 2008-04-11

  • 政务信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三)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第三款修改为:“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二)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五)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六)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七)第四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八)删去第二十二条。本决定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中...

    新华社 https://sfj.yaan.gov.cn/xinwen/show/3a18f550-da75-4971-8b04-bf1888baf24c.html 2018-02-12

  • 政务公开 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是指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等,利用职权向相关部门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正常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进行处理: (一)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邀请招标,以及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三)操纵或者以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影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擅自变更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的; (四)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使用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 第四条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

    审计局 http://www.yals.gov.cn/gongkai/show/20190605180050-24130-00-000.html 2019-06-06

  • 政务公开 对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无证、越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同时接受发包方和承包方委托服务,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及设备的处罚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无证、越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同时接受发包方和承包方委托服务,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及设备的处罚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对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无证、越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同时接受发包方和承包方委托服务,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及设备的,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http://www.hanyuan.gov.cn/gongkai/show/d8edae4bd0ec38a6e774f7ce74dee9cb.html 2021-12-08

  • 政务公开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宝兴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http://www.baoxing.gov.cn/gongkai/show/20151010152830061.html 2015-10-10

  • 政务公开 对建设工程承包方无证、越级承包工程的;承包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挂靠承包的;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招标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技术指标,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采购...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工程承包方无证、越级承包工程的;承包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挂靠承包的;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招标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技术指标,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采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的处罚 法律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勘察、设计技术文件,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一)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进行勘察设计的;(二)未按国家和省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额进行设计的;(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或者转让、出借设计图签、图章的;(四)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的;(五)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http://www.hanyuan.gov.cn/gongkai/show/20201230100753-37650-00-000.html 2020-12-30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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