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加强诚信建设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要求,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促进招标投标公平竞争,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一、充分认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招投标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限制,是健全招标投标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为,提高其违法失信成本,遏制贿赂犯罪;有利于形成“一处行贿,处处受制”的信用机制,促进招投标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部门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协作配合,积极推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机制,有效应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做好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置工作,强化市场主体廉洁经营、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的意识。 二、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基本内容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加强诚信建设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要求,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促进招标投标公平竞争,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一、充分认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招投标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限制,是健全招标投标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为,提高其违法失信成本,遏制贿赂犯罪;有利于形成“一处行贿,处处受制”的信用机制,促进招投标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部门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协作配合,积极推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机制,有效应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做好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置工作,强化市场主体廉洁经营、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的意识。 二、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基本内容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
天全县发展和改革局 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框架建设 招标投标工作承诺制度 按照中央、省、市、县的统一部署,为有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从体系建设上建立健全制度体系,从业务环节上切入,为确保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天全县发展和改革局从事招标投标工作承诺制度。 凡从事招投标工作的人员承诺做到以下几点: 一、格执行国家关于招投标的程序、规定; 二 、秉公办事、热情服务; 三、清正廉洁,不与中介机构人员、中标企业的负责人私下接触; 四、不接受业主、中介、中标人的宴请和馈赠; 五、工作中绝不吃、拿、卡、要,寻求个人私利; 六、在招投标活动中不越权、越位; 七、服务大局,服从组织安排,尽力做好各项工作。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营商环境对标创新行动方案》部署要求,着力破除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各种隐性壁垒和不合理门槛,现面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公开征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隐性壁垒问题线索,特通告如下。 一、征集内容 (一)要求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等。 (二)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 (三)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结果挂钩行为。 (四)设定企业股东背景、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五)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将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六)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七)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八)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营商环境对标创新行动方案》部署要求,着力破除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各种隐性壁垒和不合理门槛,现面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公开征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隐性壁垒问题线索,特通告如下。 一、征集内容 (一)要求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等。 (二)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 (三)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结果挂钩行为。 (四)设定企业股东背景、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五)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将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六)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七)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八)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