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规定:“四、备案人选择在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办理备案的,应完整、如实填写《备案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五、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的,对于提交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在系统录入《备案表》信息、生成《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备案人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法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008年7月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1月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九条。 申请条件 1. 已批准核发了《个体演员备案证明》遗失的; 2. 有遗失登报证明。 申报材料 1. 个体演员艺术表演能力的证明((1)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2)职称证书;(3)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4)(演出或练习视频)。(1)、(2)(3)、(4)任其一项即可申请。)复印件1份; 2. 遗失登报证明1份; 3.个体演员备案证明补证申请书1份(应载明申请人(名称、住所、申请事项及理由); 4.补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注:要求提供的复印件的请携带原件,以备查验;同时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盖章。) 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申请人通过一体化平台进行注册,选择所需办理事项,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同时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并分发至各相关单位;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核:县文新广局对审批事项进行线下线上同步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 3.审批:对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进行办结出文,并将办结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