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天泰云数智科技(成都)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的冯川云与你单位因工资、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一案(芦劳人仲案〔2025〕127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芦劳人仲案〔2025〕1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你单位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冯川云工资8120元、经济补偿金1400元,合计9520元(大写:玖仟伍佰贰拾元整)。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友谊路8号,...
四川雄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吕天明与你单位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一案(石劳人仲案〔2026〕25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日内。本委定于2026年3月26日9时00分在石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地址:石棉县水文路17号,联系电话:0835-8855180。无正当理由不...
四川众合领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李拴军与你单位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雨劳人仲案〔2026〕3号劳动争议仲裁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423720.92元)、组庭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2日15时00分。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仲裁文书,本委地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大兴街道双创东路66号,联系电话:0835-2825657。...
四川露其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陈云川与你单位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已于2026年1月20日上午9时30分依法开庭审理,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雨劳人仲案〔2025〕211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内容为:被申请人四川露其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陈云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75.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7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10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500元、住院伙食...
四川恒德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何金昌与你单位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已于2025年12月9日上午9时30分依法开庭审理,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雨劳人仲案〔2025〕169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内容为:被申请人四川恒德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何金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68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87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64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3684元、住院伙食补...
四川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郑先炳与你方工伤赔付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方,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名劳人仲案〔2025〕24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郑先炳与被申请人四川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于2024年12月18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四川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郑先炳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181816.28元(大写:壹拾捌万壹仟捌佰壹拾...
四川西部蜀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吴晓华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雅劳人仲案〔2025〕141号),因无法联系你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雅劳人仲案〔2025〕141号仲裁决定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一四川越士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7月9日至2023年6月30日剩余工资147500元(大写:拾肆万柒仟伍佰元整);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请于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
达州市胜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任亚齐与被申请人达州市胜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工伤待遇一案(汉劳人仲案〔2026〕4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日内。本委定于2026年3月3日上午9时0分在汉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地址:汉源县...
石棉美天口腔诊所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的彭文、李春萍、罗唯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解除、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劳动争议三案(石劳人仲案〔2025〕311号、石劳人仲案〔2025〕312号、石劳人仲案〔2025〕313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日内。本委定于...
汉源县山城蒸饺店: 本委受理的骆恩琼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赔偿金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汉劳人仲案〔2025〕17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申请人骆恩琼与被申请人汉源县山城蒸饺店自2024年12月2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汉源县山城蒸饺店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骆恩琼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361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叁仟陆佰壹拾元整。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