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7〕35号)、财政部农业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17〕4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国家建立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定期评估并适时做出调整。 农业厅、财政厅按照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根据全省动物疫病流行情况提出调整实施地方性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由财政厅会同农业厅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和使用。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动物防疫支出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等。各地在完成各项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在本专项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第五条 强制免疫补助主要是用于国家和省级确定的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1日国家林业局第47号令)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行为,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应当遵循及时、就地、就近、科学的原则。 禁止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 及其 制品。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保障人员和经费,加强收容救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开展收容救护工作,需要跨行政区域的或者需要其他行政区域予以协助的,双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协商、积极配合。必要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协调。 第五条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实际需要,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及其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 (2006年7月3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8月7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指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及其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第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分为珍贵化石和一般化石;珍贵化石分为三级。古人类化石、与人类有祖裔关系的古猿化石、代表性的与人类有旁系关系的古猿化石、代表性的与人类起源演化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为一级化石;其他与人类有旁系关系的古猿化石、系统地位暂不能确定的古猿化石、其他重要的与人类起源演化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为二级化石;其他有科学价值的与人类起源演化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为三级化石。 一、二、三级化石和一般化石的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一、二、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保护管理的规定实施。 第五条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 第一条 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拯救濒于灭绝的生物物种、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对促进科学技术、生产建设、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加强管理,开展宣传教育,保护和发展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科学研究,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森林和动植物资源的途径,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地方自然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地方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系统的地区。 (二)珍贵稀有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包括: 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 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和停歇地; 珍贵树种和有特殊价值的植物原生地; 野生生物模式标本的集中产地。 ...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拯救濒于灭绝的生物物种、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对促进科学技术、生产建设、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加强管理,开展宣传教育,保护和发展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科学研究,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森林和动植物资源的途径,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地方自然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地方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系统的地区。 (二)珍贵稀有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包括: 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 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和停歇地; 珍贵树种和有特殊价值的植物原生地; 野生生物模式标本的集中产地。 (三)其他...
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公告,发布实施《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评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建设和评估活动向制度化、规范化迈出了关键一步,对提高我国水生动物生物安全水平,推动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管理办法对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的申请、确认、评估、公布、监督等各个环节均作出了详细规定。此外,管理办法还发布了《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建设技术规范(试行)》,从基本条件、设施设备、生物安全管理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建设要求。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按照《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评估管理办法》,推动建设一批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有效提升我国水产养殖种源安全水平,助力水产种业振兴。 (转载自:中国农业信息网)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1年1月9日林业部公布 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 第一条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工作,维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 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许可证》)。没有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所称驯养繁殖,是指在 人为 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 及其 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一)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二)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三)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批准发放《驯养繁殖许可证》:(一)野生动物资源不清;(二)驯养繁殖尚未成功或技术尚未过关;(三)野生动物资源极少,不能满足驯养繁殖种源要求。 第五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 (2005年9月27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9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管理,防止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入侵,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是指自然分布在境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及繁殖材料。 第四条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逃逸、扩散,避免对自然生态造成危害。 第五条 需要从境外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进出口申请表及进口目的的说明; (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属于委托引进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代理合同或者协议; (三)证明具备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的有效文件或者材料,以及安全措施的说明; (四)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申请首次引进境外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和拟进行隔离引种试验的实施方案。 ...
相关链接:天全县农业农村局 天全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全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23年1月9日,天全县农业农村局天全县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天农发〔2023〕1号)。为做好《天全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起草工作,2022年下半年以来,我局做了充分的前期准备,一方面,制定本办法先后通过以下方式广泛征求意见,赴各乡(镇)开展专题调研,与基层管理人员、养殖主体等仔细沟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天全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9月20日通过公文交换箱向各乡(镇)及财政局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印发《天全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征求意见建议的函》,未收到乡(镇)反馈任何意见,收到上级主管部门主管科室的一条意见。另一方面,2022年10月31日通过天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天全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未收到任何意见;经天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第119次会议审议通过《天全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天全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会议意见对《天全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完善;2022年12月1日通过天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天全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结果反馈 》,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建议;2022年12月8日征求天全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意见,形成文件送...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广大社会群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要求,天全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了《天全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编制工作。现将办法文本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请社会各界踊跃参与、建言献策。 公告时间:2022-11-1至2022-11-30,公告期内,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如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天全县农业农村局(地址:天全县城厢天全县城厢镇洪川北路200号,邮政编码: 6255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982840898@qq.com。 三、通过联系电话反馈您的宝贵意见:0835-7223784。 四、通过文末对话框留言。 附件:《天全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天全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31日 天全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确保我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以下简称“村防员”)是指经县农业农村局业务知识考核合格,与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签订聘用协议,在规定区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