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7〕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
各县(区)民政局,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统筹推进民政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民发〔2017〕178号)转发你们,请按照《意见》要求,列入明年重点工作,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统筹推进民政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雅安市民政局 2018年1月22日
各县(区)民政局、市救助站: 现将《四川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做好“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民发〔2016〕18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强化责任意识,迅速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注重对有关数据和资料的收集,加强工作信息的报送。 请各县(区)、市救助站2017年3月20日前将专项救助工作总结报市局社会事务科。 附件:四川省民政厅...
各市(州)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履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职责 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精神,充分认识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必...
各市(州)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履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职责 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精神,充分认识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
各县(区)民政局,局直属事业单位: 从1月21日开始,我市出现了一轮强降温天气,为有效应对强降温天气带来的不利影响,市、县(区)党委、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有效的应对措施,民政部门也按照党委、政府的安排做了大量工作。近日,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大范围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针对民政部门工作职能提出了加大“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工作力度、加强防灾救灾准备、加强隐患排查和加强应急值守等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人口计生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以来,国内公民依法收养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办理收养登记,有效地保障了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目前依然存在国内公民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的情况,因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导致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
各县(区)民政局: 现将《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民发〔2016〕157号)转发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执行并按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请各县(区)民政局于10月10日前将资金申请请示、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电子版)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报市民政局。 二、请各县(区)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