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户口迁移的类型:如婚迁、购房、投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等迁移事由,准备相应的迁户材料,一般包括以下材料:(成都市按照现行户口政策,符合入户成都市条件的按入户政策提供相应材料) 1、申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2、相应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房产证、亲属关系证明、工作调动函、文凭等; 3、被迁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或是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农村的需提供村组同意上户的证明; 5、户口迁移审批表。
为切实解决我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月14日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和省公安厅《全省公安机关开展户籍和实有人口信息清理登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无户口人员基本信息清理登记工作 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全省公安机关开展户籍和实有人口信息清理登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今年3-12月,结合“一标三实”信息采集和户口清理整治工作,组织公安派出所和广大社区民警深入辖区,广泛宣传发动,争取基层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支持配合,全面摸清掌握辖区无户口人员底数和基本信息,并采取查阅档案、入户访查、关联排查、网上比对、发函协查等方式,逐村逐户逐人进行查证,对查证属实的无户口人员信息分类登记造册,首先将相关信息录入警综平台,待落户后再录入人口信息系统。凉山、甘孜、阿坝等无户口人员数量较多的民族地区,要结合国家扶贫攻坚和藏区依法常态化治理工作,通过设立便民服务点等多种途径,主动上门收集和采集登记未落户人员信息,并在采集信息时主动提供便民措施。对暂无法查清身份的未落户人员,作为无证人员在警综平台采集录入,并主动为其办理居住证或开具居住证明。 二、依法规范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对清理登记的...
户口迁移申请表(附件一下载)
夫妻投靠迁移: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通字【1998】56号); 二、审批条件:以被投靠方在户口所在地有固定居住地为条件,不受婚龄、年龄限制。 三、需提交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户口迁移申请表》(收原件)。 (2)被投靠人和申请人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个人的《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 四、办理流程 1、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对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填写《户口迁移申请表》;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2、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居委会或村、社、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所分管所长签署意见。 五、承诺审批时限 手续齐全后当场办结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4元/证) 办理地址: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 父母投靠子女迁移: 夫妻投靠: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通字【1998】56号); 二、审批条件:以子女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包括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同意分配或...
近日,芦山县通过成立全县户口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户口整顿工作方案,细化户口清理整顿工作任务;结合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和人口统计年报工作,深入细致的开展户口清理核对工作,并通过广播电视、横幅、上街宣传、发放各种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开展人口清理宣传工作,提高群众主动登记、主动办证、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管理的自觉性;积极开展对派出所户籍专管民警的培训工作,在户口清理整顿工作期间到派出所进行指导,使民警能熟练掌握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到各乡镇组织各村召开培训会,为户口清理整顿工作打下坚实基础;成立督导组深入基层督促检查,及时指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圆满完成户口清理整顿工作。(审签领导:李子发)
出国后未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户口可保留原籍;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注销中国户口。
民国29年(1940,),实行户口总清查,各乡设兼职户籍员,全县14个联保,223保,2167甲,攻击24990户129483人。民国36年(1947),全县13个乡(镇),170保,1823甲,124015人。民国38年(1949),警察局增设户籍员一人,户籍士二人。 从1951年12月起,开展户口登记工作。截止1985年,全县共51380户,239270人。
前置条件:必须由直系亲属申请办理。 所需材料: 1.直系亲属填写《注销户口申请表》;(现场领取) 2.死亡证明(按实际情况选择一种)(原件和复印件);(1)公民死于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2)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其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3)死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4)公民在家中死亡并实行土葬(藏区实行的天葬、水葬等的,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5)国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死亡医学证明经公证后的司法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单位公章); 3.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申报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不予办理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申请办理; 2.直系亲属拒不注销死亡人员户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核实后给予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