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至6月全市政府采购计划111045.93万元,实际采购资金94376.97万元,节约资金16668.96万元,资金节约率15.01%。其中,市级政府采购计划22987.72万元,实际采购资金19475.31万元,节约资金3512.41万元,资金节约率15.28%。
2022年1至6月,全市政府采购预算174,337.15万元,实际采购资金155,229.72万元,节约资金19,107.43万元,节约率为10.96%。其中:市级政府采购预算25,182.36万元,实际采购资金21,383.50万元,节约资金3,798.86万元,资金节约率为15.09%。2022年1至6月,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中小微企业金额137500.39万元,占采购总额的88.58%。上半年,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强化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我市从采购文件编制,压实主体责任,严格程序执行,强化信息公开,加强合同管理等多方面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二是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我市全面取消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减少企业资金占用。所有政府采购文件一律通过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免费提供,同时大力宣传“政采贷”,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三是加强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我市开展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监督检查,对4家采购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时改正,同时认真对照问题开展自查工作,举一反三,完善单位管理制度。四是加大政府采购宣传力度。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在我市全面运行,市财政局主动作为,深入开展“转树作抓”专项行动,变“等上门”为“送上门”,打通政府采购政策宣传“最后一米”。今年已连续组...
2018年1至6月全市政府采购计划100.61亿元,实际采购资金97.25亿元,节约资金3.36亿元,资金节约率3.34%。其中,市级政府采购计划29.57亿元,实际采购资金27.86亿元,节约资金1.71亿元,资金节约率5.78%。
2019年1至6月全市政府采购计划金额9.04亿元,实际采购资金7.67亿元,节约资金1.37亿元。其中:市级政府采购计划金额1.5亿元,实际采购资金1.38亿元,节约资金0.12亿元。工程类实际采购金额3.79亿元,占采购总额的49.45%;货物类的实际采购金额1.79亿元,占采购总额的23.38%;服务类的采购金额2.08亿元,占采购总额的27.17%。工程类占比较大,主要是涉及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及重大地质灾害治理等民生工程;而服务类采购规模占比超过货物类,主要是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深入推进,促进服务类采购需求增加,带来采购规模大幅增长,服务采购范围由保障自身需要的服务不断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快速拓展。
(详见附件)
擦罗彝族乡政府采购制度 为规范我乡政府采购行为,根据《石棉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石棉县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采购的审批 凡购置政府采购目录内批量或单项在5000元以上的货物、车辆保险和2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都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财政所负责填写政府采购审批表(一式三份),上报县政府采购中心。 二、采购资金的管理 政府采购资金由乡镇财政所转入县政府采购专户,由县政府采购中心按照程序实施政府采购。 三、采购的验收与结算 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到位后,由乡党委班子成员会同县采购中心人员共同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填写验收结算单(一式四份),签注验收意见和验收人员,加盖验收单位公章,供应商凭验收结算单和正式发票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资金结算手续。如有结余资金,及时退回乡财政所,采购活动结束。
6月13日,雅安市政交中心一行四人到芦山县采购中心指导交流政府采购工作。交流学习小组主要通过实地参观、召开座谈交流会的方式详细了解我县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交流会上,市政交中心领导对我中心提出的问题和困难进行了详细指导和解答。市政交中心副主任杨雅萍结合实际对中心工作提出几点建议:一是政府采购工作要依法依规开展;二是各区县采购中心要加强互动交流,积极主动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升业务能力;三是注重细节,认真细致发布公告;四是加强档案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五是加强廉政教育,推行阳光交易。此次交流学习,中心不仅学习了市政交中心在政府采购工作上的宝贵经验,而且对政府采购新政策有了更深刻地理解,对促进我县在新形势下依法依规实施政府采购工作起了良好的推进作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前款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年度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主管预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