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赔偿协议 工伤申请 真实意思表示 二、基本案情 李某2023年9月入职于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10月15日14时许,李某从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项目工地脚手架上不慎摔落,后住院15天。李某出院后,于2023年12月与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李某3万元。2024年4月,李某向其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于次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不服,以已与李某达成工伤赔偿协议为由,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 三、复议办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后,是否还能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任何协议都不能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签订“工伤补偿协议”并不影响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 权利 ,若劳动者实际获得的赔偿款明显低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应支付数目,且劳动者签订协议时对此不知情,劳动者则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差额内补齐。 四、注意事项 用人单...
“生态有价,损害担责”,今年以来,雅安市林业系统持续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筛查,不断优化案件受理和磋商机制,推动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现责任明确、途径畅通、赔偿到位、修复有效。1至9月受理赔偿案件5件,办结4件,索赔资金76.81万元(含鉴定评估费),建立修复基地1个,专户收取赔偿款68.79万元,索赔金额位居全省前列。(1)深挖线索,案件应立尽立。主动收集案件线索,定期组织从环境督查发现案件、突发环境事件、投诉举报案件、涉林行政处罚案件、打击毁林专项行动案件、上级交办案件等6个渠道开展线索核实排查;对符合索赔条件,未列入公益诉讼的线索依法启动索赔程序,确保线索不漏项,共排查3批次案件40余条线索。建立滥伐林木、森林火灾等案件线索清单、案件清单、办案台账动态管理的“两清单、一台账”管理模式。(2)规范高效,磋商应启尽启。建立横向联动机制,实现法院、检察院、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互动;成立涉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小组,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评估,出具鉴定评估意见(报告);明确4个关键方面的损害调查重点,按照6类不启动和终止索赔的情形,索赔磋商应启尽启;聘请法律顾问全程法制审核,案发地法院、检察院、林业等部门全程参与,依法依规商定修复方案、赔偿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重点内容,确保磋商过程客观公正,磋商结果及时落地。磋商协议提交市中院司法确认。(3)因事制宜,损害应赔尽赔。多途径...
2月21日,大川镇政府由镇长覃正顺亲自牵头,成功化解大川公司与农户线路清障赔偿纠纷,镇司法所、综治办参加调解工作。 大川公司110KV线路至电厂投产以来,因年久缺少维护,线路下面的杂树和农户栽种的柳杉树长高,接近高压线路,造成极大安全隐患,威胁群众生命安全,影响线路正常安全运行。为此,政府部门要求企业及时清障、整改,大川公司专门邀请巡线公司进行清障工作,在清障过程中,需要砍伐部分农户的树木,其中涉及村民郭春英家的树木,由于在赔偿金额上分歧较大,经村组干部多次协调,一直未达成赔偿协议。 大川镇镇长覃正顺同志从安全角度,为当事人郭春英讲解了电力法相关规定和安全管理法规,政府有责任督促企业排除安全隐患,群众有配合的义务,涉及群众的损失应当依法依规、不低于政府赔偿标准进行赔付,最大限度维护好群众的利益,群众不得漫天要价,需公平合理提出要求。经过做双方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大家宽窄两让,最终达成赔偿协议。至此,一场跨越半年之久的线路清障赔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行人在过人行横道时,被一辆飞驰而来的货车撞飞,造成一级伤残。这起诉讼标的高达250.5万元的交通赔偿案,近日经成都双流法院调解,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肇事司机所属的工程公司支付受害者175万元赔偿金。据承办法官介绍,如此巨额赔偿,在西南地区乃至全国都极为少见。 货车撞人伤者被鉴定一级伤残 2007年12月13日晚11时许,某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职员刘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由成都向雅安行驶。当货车行驶至雅安市雨城区挺进路时,前面出现一条人行横道。此时,雅安市民张某正步行在这条人行横道上。刘某发现他时,紧急踩住刹车,但由于车速过快,货车还是向张某直接撞了过去。在巨大的撞击声中,张某整个身体像毽子一样飞出去,落在几米外的路面上,全身是血。刘某见状,赶紧拨打了120电话。闻讯赶来的救护人员将张某送往医院抢救。 张某虽然捡回一条命,却从此不能站立,至今对外界也只有一点点的神智反应。 据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张某受伤后,在雅安市医院接受了13个月的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41万余元,住院期间护理费等共计15万余元。 经雅安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认定,车祸是刘某临危处置不当造成的,刘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张某的家人对张某的伤势申请司法鉴定。2008年9月17日,雅安某司法鉴定结果表明:张某受伤程度为一级伤残,以后生活需要全部护理。 法院调解车主公司赔了175万 “一个身体健康...
行人在过人行横道时,被一辆飞驰而来的货车撞飞,造成一级伤残。这起诉讼标的高达250.5万元的交通赔偿案,近日经成都双流法院调解,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肇事司机所属的工程公司支付受害者175万元赔偿金。据承办法官介绍,如此巨额赔偿,在西南地区乃至全国都极为少见。 货车撞人伤者被鉴定一级伤残 2007年12月13日晚11时许,某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职员刘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由成都向雅安行驶。当货车行驶至雅安市雨城区挺进路时,前面出现一条人行横道。此时,雅安市民张某正步行在这条人行横道上。刘某发现他时,紧急踩住刹车,但由于车速过快,货车还是向张某直接撞了过去。在巨大的撞击声中,张某整个身体像毽子一样飞出去,落在几米外的路面上,全身是血。刘某见状,赶紧拨打了120电话。闻讯赶来的救护人员将张某送往医院抢救。 张某虽然捡回一条命,却从此不能站立,至今对外界也只有一点点的神智反应。 据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张某受伤后,在雅安市医院接受了13个月的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41万余元,住院期间护理费等共计15万余元。 经雅安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认定,车祸是刘某临危处置不当造成的,刘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张某的家人对张某的伤势申请司法鉴定。2008年9月17日,雅安某司法鉴定结果表明:张某受伤程度为一级伤残,以后生活需要全部护理。 法院调解车主公司赔了175万 “一个身体健康...
2016年11月15日,穆坪镇顺江村包村干部到贫困户陈忠强家,协调解决其反映修建的村公路与其厕所未曾得到赔偿一事,经工作人员认真细致做工作,得到了妥善处理。
案情: 张某住在某小区二层楼中,因家中厨房下水管道倒灌污水,室内被淹。物业公司接到通知后即派人对下水管道进行了疏通处理。张某以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服务义务为由要求赔偿,物业公司认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其仅负责室外下水管道的管理。因堵塞发生在室内下水管道中,故其不负担任何责任。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关键看其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 双方物业服务合同第六条约定,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位。但该合同并未对室内、室外下水管道的分界点予以明确。有观点认为,应以建筑物的墙体为界,在墙体及墙体以内的下水管道是室内下水管道,属业主自行管理的部分,物业公司不负责管理。在墙体以外的下水管道则属室外下水管道,物业公司应负责。 何为室内、室外下水管道,物业服务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参照相关行业规范来确定。建设工程定额中排水部分对室内、外下水管道有明确规定,即以室外出户第一个检查井界定室内与室外下水管...
2015年3月20日,沙坪镇调解委员会依法调处一起林木赔偿纠纷。 此起林木赔偿纠纷,涉及我镇四岗村与毛楠村两个村,涉及当事人3位,涉及标的额达1.8万元。主要案情:四岗村张某某在砍伐木材过程中,误伐了属于毛楠村李a与李b的林木123棵,双方当事人因不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请求调解。 雨城区森林公安调查核实林木数量后,经过镇调委会两次调解、镇村组干部多次做双方工作,于3月20日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协议如下:张某某赔偿误伐李a、李b林木共计1.8万元(大写:壹万捌仟圆整),2015年3月23日前一次付清。张某某已在3月23日支付李a、李b赔偿费用1.8万元。 通过我镇调委会的依法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矛盾纠纷,扎实推进我镇依法治区工作的全面开展。
关 键 词:人身伤害 赔偿 纠纷 争议焦点:沈某与公交公司之间劳动合同关系 调解要点:调委会工作人员在对事实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收集了与案情相关的证据,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前提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明确沈某与公交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逐项解决当事人心中疑惑,缩小双方争议的分歧,促成双方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 基本案情:2016年3月27日,宰羊乡村民沈某在公交公司做木工时,不慎从人字梯跌落,致其双手受伤,后送到到天全县进行医治。出院后沈某多次找到公交公司协商医疗费用等赔偿事宜,但公交公司负责人告知其受伤与公司无关,让其找包工头关某解决。但关某本人表示和沈某是多年的木工搭档,才同沈某一起做公交公司木工活,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同为打工人员,且家庭也特别困难无法对沈某作赔偿。沈某和公交公司协商不成,导致发生纠纷。 调解过程:2016年5月10日,宰羊乡调委会通知公交公司负责人和深谋到乡调委会进行调解。调委会首先对公交公司负责人进行《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其明白公交公司与沈某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承担相关的责任。随后,调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采取“面对面”同“背对背”相结合的调解方式,分别做双方思想工作,在调解人员将近2小时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去年11月,雅安市天全生态环境局对某企业在生产期间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为积极践行“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雅安市天全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经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水环境系统造成一定影响,虽河段水体已逐步自然恢复,但仍需承担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通过磋商,该企业签订了《生态环境赔偿协议》,同意赔偿14760元用于购买鱼苗增殖放流替代修复。该起增殖放养是天全生态环境局在辖区范围内办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月22日,雅安市天全生态环境局联合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喇叭河镇政府在该企业上游点位监督开展增殖放养活动。本次活动放养重口裂腹鱼3692尾、齐口裂腹鱼4102尾,放生鱼种将对本区域河道生态起到一定的修复作用。天全生态环境局将持续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建设成果,切实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走深走细,力争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成为社会共识,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步入新阶段,为建设水润天全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