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山区水务局与名山区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按照水资源费改税改革工作要求,认真核实、移交47户取水户资料,移交率达100%,确保全省水资源税费改革试点工作2017年12月1日顺利实施。
雅安日报讯 16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日前,我市对涉及稀土、钨、钼收费基金进行了全面清理规范,及时将稀土、钨、钼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且停止征收稀土、钨、钼价格调节基金。 据介绍,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清理涉及稀土、钨、钼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改革的要求,决定清理规范涉及稀土、钨、钼的收费基金。 《通知》要求,自今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稀土、钨、钼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稀土、钨、钼价格调节基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全面清理规范本地区出台的涉及稀土、钨、钼的收费基金项目,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 按照《通知》要求,我市及时将稀土、钨、钼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且停止征收稀土、钨、钼价格调节基金。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展开涉及稀土、钨、钼的收费基金项目清理工作。经认真清理,我市无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
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延长河道砂石资源费标准试行时间的通知》(川价函[2008]22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省上规定时限和收费标准执行。 附件:川价发[2008]224号 雅安市物价局 雅安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力发电行业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价发〔2009〕200号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利)局: 为进一步推动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水资源费征收的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05〕110号)相关规定,决定对我省水力发电行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投资兴建的大、中、小型水力发电企业均属我省水力发电行业水资源征收范围和对象。 二、水力发电取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各水力发电企业实际发电量统一调整为0.0035元/千瓦时。 三、上述规定和征收标准从 2010年1月1日起 执行。
川价发〔2009〕200号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利)局: 为进一步推动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水资源费征收的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05〕110号)相关规定,决定对我省水力发电行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投资兴建的大、中、小型水力发电企业均属我省水力发电行业水资源征收范围和对象。 二、水力发电取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各水力发电企业实际发电量统一调整为0.0035元/千瓦时。 三、上述规定和征收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实行计划管理,责任到人,逐月催缴,年终清缴,专人稽查,足额征收,奖惩挂勾。 二、任何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不得任意降低费率征收和减免应缴费额。 三、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必须出具合法的专用收据,不得打白条,收取的现金必须在当天缴入指定银行专户。
为确保全省水资源费税改革试点工作2017年12月1日顺利实施,雅安市名山区水务局、名山区地方税务局领导高度重视,于2017年9月21日上午在区地税局会议室召开了全区水资源费改税专项工作会。参加会议的有名山区地税局、水务局分管此项工作领导和工作人员以及全区办理了取水许可证的所有取水户。 会上,区地税局纪检组长吴虎同志就四川省及全国试点省河北省的费改税工作进行了解读和指导。区水务局卢光奎就此次费改税的档案交接工作进行了安排,并就相关交接工作中,所有取水户应该完成的计量设备和设施的安装及完成2017年水资源费的解缴工作提出了要求。 此次会议,使全区的取水户对费改税工作有全新的了解和知晓,都表示要高度重视此次水资源费档案资料交接工作,按时完成区水务局和区地税局安排、布置的相关工作任务,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征收工作平稳、有序、顺利的进行。
序号 18 行政权力编码 008886504-D-0010000 行政权力名称 矿产资源补偿费 实施主体 汉源县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 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五条 收费标准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 受理条件 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 办理部门 汉源县国土资源局矿管股 办理地点 汉源县国土资源局办公楼 联系电话 4223060 服务表格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4222108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
序 号 (59) 行政权力编码 00889450-4-B-043000 行政权力名称 未按期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天全县国土资源局(法定) ...
日前,省财政厅以川财综(2016)45号文通知,为进一步降低民间投资成本要素,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从2016年12月1日起,将河道砂石资源收费标准降为零,各级水利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河道砂石资源管理费。 (综合股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