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1月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七十条。 申请条件 1.已经核发了《个体演员备案证明》; 2.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规定,在演出活动中无违规、违法行为的。 申报材料 1.《个体演员备案证明》1份,窗口领取 2.个体演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3.《个体演员备案证明》正、副本原件,注销后收取原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注:要求提供的复印件的请携带原件,以备查验;同时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盖章。) 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申请人通过一体化平台进行注册,选择所需办理事项,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同时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并分发至各相关单位;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核:县文新广局对审批事项进行线下线上同步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 3.审批:对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进行办结出文,并将办结结果上传到平台,按规定流程进行办结。 4.出件:送交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出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