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集体讨论通过或者负责人同意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因违反法定程序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罚款以及对设备、设施、器材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罚款,解除对设备、设施、器材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被申请人在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3日”“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完毕,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材料在10日内立卷、归档。 下一级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行政复议决定书报上一级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备案。 第四十二条 安全监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文书式样。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使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制定的文书式样。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3年2月1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6月20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同时废止。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保障安全生产。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并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监督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七)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八)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 (三)设施、设备综合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和检修、维修制度; (四)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六)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八)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九)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制度;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二)现场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制度; (十三)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十四)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制度; (十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六)消防、运输、储存、防灾等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三)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三)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建设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道路和水上客货运输经营单位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职业安全经理人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属单位的,其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按照上述规定设置和配备。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有关负责人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有关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并实施考核工作; (二)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明确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实施监督检查; (三)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实施; (四)组织拟订或者修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参与审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技术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实施生产经营场所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人员及时处理;情况紧急的,责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有关负责人予以处理; (六)参加审查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项目设计计划,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并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资质、条件和证照等资料; (七)组织落实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八)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九)监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十)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