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当场口头申请。书面申请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并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当场口头申请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复议申请是否符合...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申请错列被申请人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十九条 经初步审查后,安全生...
一是实施“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开展为期15天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集中教育培训。培训对象为所有食品从业人员,包括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从业人员和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有关人员,重点是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职业道德和典型案例等,让生产经营者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明确违法生产经营的不良后果及法律责任。二是建立公示制度。将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
天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五·一”假期和汛期安全生产 工作的总结 县安办: “五·一”期间,为消除各种事故隐患,有效杜绝假期期间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关于做好“五·一”假期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天安办〔2012〕21号)文件要求,我局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开展了节假日期间的安全大检查活动,较好的完成了各项任务,营造了良好的节日气氛。 一、 高度重视...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按照复议机构要求的份数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过程和情况;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经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允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一)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 (二)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了其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申辩理由或者证据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在证据材料上签字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证据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经复议机构核对无误,并注明原件存放的单位和处所。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但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听证应当保...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调查核实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申请由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提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部分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就其他申请人未撤回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复议机构。 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不撤回复议申请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