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县安监局及负责科室可根据需要,将企业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由我局单方面书面说明情况,经县安监局领导(杨术贵)、负责科室签字(煤矿骆万军、非煤矿谢康林)同意后,由财务室按审批同意金额开出支付凭证附审批意见。交信用社凭安监局出具的支付凭证及审批意见办理支付手续。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是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对监管相对人不良行为的记录,实施重点监管和惩戒的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在海安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单位。
本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本制度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监管相对人因主体责任不落实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总称。对有不良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有下列不良行为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1起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以上重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1起造成1-2人死亡或3-9人重伤,事故单位负有主要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造成1-2人死亡或3-9人重伤,事故单位负有次要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一年内发生3次重伤1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一年内已确认发生3次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谎报、瞒报事故的,或故意、恶意迟报事故的; (七)重大事故隐患到期未完成整改的; (八)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抗拒安全执法的; (九)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职业中毒、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十)发生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生产安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的。
黑名单”期限。“黑名单”期限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为3个月或6个月。
实施“黑名单”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行政执法、群众举报等途径,采集存在不良记录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事故、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应当告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按照所建立的制度讨论拟定建议名单并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信息公布。经审定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媒体或文件予以公布。 (五)黑名单解除。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生产经营单位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组织对其核查。在“黑名单”期间对相关问题整改到位、未发生新的不良记录的,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其从“黑名单”上解除,解除情况通过媒体或文件予以公布;若整改未到位或发现有新的不良行为的,“黑名单”期限继续延长一个周期。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同时实施下列监管措施: (一)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每个月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有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从“黑名单”上解除前,由单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并随时跟踪整改情况,直至其整改达到要求。 (三)对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当年不得参加当年各类评先、评优活动,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黑名单”单位不得享受政府各类优惠扶持政策。对列入“黑名单”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黑名单”期间不得参加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金融机构从严审核、从紧控制发放贷款;发改局、经信局、国土局、住建局等项目审批(备案)部门要从严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备案)。上年度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人保局、商业保险公司等保险机构的保险费率上浮一个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