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扶贫开发规划编制扶贫开发项目规划,组织实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的基础扶贫、产业扶贫、新村扶贫、能力扶贫、生态扶贫等财政专项扶贫项目。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项目编制和实施的规定。 【本条解读】 农村扶贫开发是一项涉及诸多行业部门的综合性工作,离开了相关行业部门的集团作战,农村扶贫开...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定点扶贫和跨区域对口帮扶工作,选派干部到贫困村驻村帮扶。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定点扶贫、对口帮扶和干部驻村帮扶的规定。 【本条解读】 本条规定了社会扶贫中党政机关为主体的三个方面内容:一是“组织开展定点扶贫”。定点扶贫工作是中国特色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扶持力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实施贫困地区道路、危房改造、电力、沼气、土地整理、农田灌溉、安全饮水、广播电视、通信等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需求。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 【本条解读】 行路难、住房难、用电难、饮水难是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重要原因。为彻底解决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瓶颈问题,本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贫困地区道路、危...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扶贫对象培育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业等新型业态;帮助贫困地区建立健全商业网点,向扶贫对象提供信息服务。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产业扶贫的规定。 【本条解读】 组织贫困村、贫困户积极参与助农增收效果明显的产业项目,延伸产业链条,因...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善贫困乡村医疗与康复服务设施条件,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建立城市医疗卫生人员支援贫困地区制度,建立贫困地区医疗人员到城市医院进修和城市医疗卫生人员到贫困地区开展巡回医疗制度,逐年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医疗卫生扶贫的规定。 【本条解读】 如何解决贫困户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切...
第三十条 扶贫开发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新村建设、能力建设、生态环境改善等项目。 【本条主旨】 本条关于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定义的规定。 【本条解读】 项目是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落地的载体。项目选择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农村扶贫开发的成效。为此,本条从六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改田改土和贫困村村组道路等。二是产...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扶贫开发项目管护的处罚规定。 【本条解读】 本条是对违反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关于损害项目资产的处罚。其主要含义是,对损坏...
第五十条 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农村扶贫开发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 【本条解读】 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依法依规有序推进,这是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发生的有效手段。为此,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
第四十条 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产业扶贫开发项目,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在建立扶贫对象受益保障机制后,交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或者专业大户实施。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产业扶贫利益联结机制的规定。 【本条解读】 建立扶贫对象受益保障机制,目的是让扶贫对象通过协议方式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或者专业大户,从根本上提高扶贫对象抗击市场、自然、技术三重风险的能力。本条把使用财...
近日,省政府印发《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从规划选址、勘察设计、建设施工、技术服务、竣工质量验收与所有权登记、老旧房安全管理等方面,对规范农村建房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市住建局将组织县(区)进行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结合雅安实际,适时启动雅安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