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伪造机动车证件将受重罚

2007-05-16 00:00 来源:雅安日报


  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自5月1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为了加大对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司法解释首先对非法处置、隐藏、销售犯罪所得的机动车和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还明确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 守,致使犯罪所得的机动车形式合法化的行为的法律责任,最后,还针对涉及机动车违法犯罪行为的管辖权限进行了明确规定,以避免公检法机关在办理跨地区的盗窃、抢劫、诈骗、 抢夺机动车案件时发生扯皮推诿的现象。
  买卖犯罪所得机动车 违法
  司法解释明确,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拆解、拼装,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更改车身颜色、外 形,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其他证明和凭证等行为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实施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行为涉及机动车5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情节 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市民张先生认为,涉及机动车的违法犯罪活动之所以高发,是由于不法分子采用抢劫、诈骗、盗窃等违法行为得来的机动车有销赃渠道,能够轻易地出手换成钱财。这一司法解释 的出台,明确了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还进行买卖的是违法行为,将受到严惩。这将从很大程度上打击收赃销赃违法人员,断绝不法分子的销赃渠道,减少针对机动车违法行为的 发生。
  伪造、买卖机动车证件 严惩
  司法解释还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3本以上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 利。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规定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将受到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 惩罚。
  14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三中队了解到,仅该中队今年一季度就查获使用假机动车证件和假机动车号牌的案件200余起,缴获大量伪造的机动车证件和号 牌。据该中队负责人介绍,查获的证件主要有车辆行驶证、保险证明、违法处罚证明等证件,机动车驾驶员使用这些证件的目的有的是为了偷逃过路费、养路费等交通规费,有的是为 被盗车辆作掩护,把被盗车辆伪装成合法车辆以逃避打击。这位负责人表示,机动车使用假证件和号牌,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巨大的影响,这些车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将很难找到事 故责任人,为事故的处理造成难度。
  部门 将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对于新规定的执行问题,记者采访了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据该院工作人员介绍,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文件,基层机关一定会严格按照规定执行。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司法解释的出 台,在定罪量刑上为执法部门提供了更为详细的法律依据,为打击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记者 周昆
中共雅安市委 雅安市人民政府 主办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承办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监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
设计开发:市政府办电子政务科(0835-2223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