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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7 10:04 来源:雅安日报
开栏语
市委五届四次全会明确,要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实现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高水平做好“三农”工作,是高质量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一系列惠民惠农政策,
为认真贯彻习
一、工作目标
坚持农业绿色(有机)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机制,持续加大对绿色(有机)农业进行奖补。继续推动全市绿色(有机)生产基地及产品认证,培育健全“雅字号”农产品品牌体系,巩固提升雅安“全国绿色(有机)农业示范区”建设成果,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增收致富和全面乡村振兴。
二、奖补范围和对象
(一)奖补范围
全市范围内取得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和全国有机农产品基地,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全国绿色食品(有机农业)
(二)奖补对象
奖补范围内取得认证的申报主体,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社会团体、家庭农场以
三、奖补条件和标准
(一)取得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认证,并规范基地建设与管理的,按以下标准奖补:
1.首次取得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认证,每一张证书给予奖补20万元。
2.证书五年有效期满,续报保持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认证,每一张证书给予奖补10万元。
(二)取得全国有机农产品基地认证,并规范基地建设与管理的,按以下标准奖补:
1.首次取得全国有机农产品基地认证,每一张证书给予奖补20万元。
2.证书五年有效期满,续报保持全国有机农产品基地认证,每一张证书给予奖补10万元。
(三)取得绿色食品认证并规范使用标志的,取得绿色食品认证且建设有自有基地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奖补:
1.首次取得绿色食品认证。非系列产品认证,每一张证书给予奖补2万元。系列产品认证,按认证数量分段给予奖补,10张以内(含10张)的每一张证书按1万元给予奖补,10张以上的部分每一张证书按0.5万元给予奖补。
2.证书三年有效期满,续报保持绿色食品认证。非系列产品认证,每一张证书给予奖补1万元。系列产品认证,按认证数量分段给予奖补,10张以内(含10张)的每一张证书按0.8万元给予奖补,10张以上的部分每一张证书按0.5万元给予奖补。
3.首次取得绿色食品认证且建设有自有基地,或者证书三年有效期满续报保持绿色食品认证且建设有自有基地,分别按基地面积数量进行奖补。面积100亩(含)——200亩给予奖补2万元,200亩(含)——500亩给予奖补4万元,500亩(含)——1000亩给予奖补8万元,1000亩及以上给予奖补10万元。
(四)取得有机农产品认证(不含转换认证)并规范使用标志的,取得有机农产品认证且建设有自有基地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奖补:
1.首次取得有机农产品认证。非系列产品认证,每一张证书给予奖补3万元。系列产品认证,按认证数量分段给予奖补,10张以内(含10张)的每一张证书按1万元给予奖补,10张以上的部分每一张证书按0.5万元给予奖补。
2.获证后,连续三年保持有机农产品认证。非系列产品认证,每一张证书给予奖补2万元。系列产品认证,按认证数量分段给予奖补,10张以内(含10张)的每一张证书按1万元给予奖补,10张以上的部分每一张证书按0.5万元给予奖补。
3.首次取得有机农产品认证且建设有自有基地,或者获证后连续三年保持有机农产品认证且建设有自有基地,分别按基地面积数量进行奖补。面积100亩(含)——200亩给予奖补4万元,200亩(含)——500亩给予奖补8万元,500亩(含)——1000亩给予奖补16万元,1000亩及以上给予奖补20万元。
(五)取得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并规范使用标志的,按以下标准奖补:
取得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每一张证书一次性给予奖补10万元。
(六)取得全国绿色食品(有机农业)
1.首次取得全国绿色食品(有机农业)
2.证书三年有效期满,续报保持全国绿色食品(有机农业)
(七)取得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认证并规范管理的,按以下标准奖补:
1.首次取得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认证,每一张证书给予奖补1万元。
2.证书三年有效期满,续报保持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认证,每一张证书给予奖补0.5万元。
(八)取得全国特质农品认证并规范管理的,按以下标准奖补:
1.首次取得全国特质农品认证,每一张证书给予奖补1万元。
2.证书三年有效期满,续报保持全国特质农品认证,每一张证书给予奖补0.5万元。
四、奖补程序和时间
(一)奖补程序
1.申报审核。奖补实行自愿申报原则。符合奖补的主体申报时需填写奖补申请表,提供有效的法人证件、营业执照以及符合相关奖补条件的证书和佐证等材料。县级人民政府申报奖补,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申报材料,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其他奖补对象申报奖补,向所在县(区)农业农村局报送申报材料,经县(区)农业农村局、县(区)财政局初审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进行审核。
2.公示。奖补申报材料经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奖补。公示期满无异议,奖补资金报送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县(区)财政拨付奖补资金。
(二)奖补时间
奖补每年开展1次,申报时间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
五、奖补资金
县级人民政府的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奖补对象的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分级承担,其中:雨城区、名山区和飞地园区(经开区)奖补资金由市、区财政按7∶3比例分担,扩权县奖补资金由市、县财政按3∶7比例分担。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认证证书的,按续报实行奖补。
(三)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