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发人深省 文明出行牢记心间

2024-03-25 09:24 来源:雅安日报

交通事故的发生,很多都源于日常生活中长期存在的交通陋习。一次侥幸并不能带来每次的幸运,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势必会造成生命和财产的巨大损失。

近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获悉了4起因行人、非机动车不文明交通行为而引发交通事故的典案例,这些违法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也因此承担了相应责任,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做到文明出行。

案例一

电动车驾驶人逆行撞伤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

2024年2月8日9时40分,在雨城区雅州大道锦绣华庭小区外,李某骑乘电动车逆行,与向公交车站台走去的行人徐某相撞,造成徐某受伤。

最终,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非法加装雨棚,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非机动车道内有人行横道,但徐某在非机动车道未走人行横道,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案例二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走人行横道被撞,负事故主要责任

2024年2月28日14时20分,在雨城区熊猫大道与和平南路交叉路口,王某骑乘一电动自行车过街时,未走人行横道,且突然猛拐,被周某驾驶的小车撞倒。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在骑乘电动自行车过马路时,有人行横道不走,且转弯前未伸手示意突然猛拐,且违法加装雨棚,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交警提醒,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非机动车驾驶员请不要逆行、不占用机动车道。对于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此外,要戴好头盔、不安装车身附着物、不酒后骑行。

案例三  

老人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被撞伤,负事故次要责任

2024年2月1日19时56分,张某某(72岁)在雨城区青衣江路中段康藏路批发市场外,因其横穿道路未走人行横道,与杨某某醉酒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

最终,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张某某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案例四  

老人不走人行横道被摩托车撞伤,摩托车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

2024年2月17日19时21分,在雨城区县前街156号外,吴某某(70岁)从左至右横穿公路,与陈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吴某某受伤,车辆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某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陈某无证无牌驾驶摩托车、非法加装雨棚,两人对本次事故负同等责任。

交警提醒,行人过马路要走人行横道,遵守红灯停、绿灯行的通行规则,切勿有侥幸心理。走路时集中注意力,随时观察路面情况,注意过往车辆。 市融媒体中心  王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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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七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并且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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