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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6 14:37 来源: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给奶粉配方戴上“紧箍咒”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下称新法),被社会各界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相对之前的食品法,新法到底新在哪儿?将为百姓带来哪些新的保障?我市将如何贯彻落实新法,提升雅安食品安全保障水平?6月30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监局)有关工作人员。
【解读】新法有何新变化
新法新在哪儿?据了解,这部号称“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从农作物生产、安全监管、消费维权等各个环节,对我国食品安全进行了严格的把控。记者就日常生活中市民最为关注的热点话题,咨询了市食药监局工作人员。
关键词
果蔬禁施高毒农药
农药残留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因此,生活中不少市民在吃水果时,总会担心果皮上有农残,对于苹果这类果皮含有丰富营养成分的水果,为保安全不得不削皮。市民关注新法施行后,果蔬农残是否有改观?
市食药监局工作人员表示:新法对高毒农药使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新法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管,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并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行为,增加了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的规定。
关键词
网上卖食品须“实名制”
很多人都有网上购买食品被坑的经历。一直以来,网售食品因投诉主体不明,问题责任难鉴定等因素,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一大难题。市民因此十分关注网购食品出问题该找谁的话题。
市食药监局工作人员表示:新法实施后,市民网购再遭遇无良商家,不必再忍气吞声。新法明确规定,网络第三方平台应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还要审查卖家的许可证,这样一来也就明确了卖家的主体责任。更重要的是,如果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可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网购平台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还可以向网购平台索赔。
关键词
奶粉配方“注册制”
自从媒体报道国内婴幼儿奶粉企业的婴幼儿奶粉配方存在过滥现象后,妈妈们在给孩子选择奶粉时十分担忧配方成分及含量是否合理。为求心安,不少妈妈选择了购买进口奶粉。
市食药监局工作人员表示:新法的实施将为眼花缭乱的奶粉配方戴上“紧箍咒”,实施奶粉配方“注册制”。新法中特别指出,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此外,新法还明确,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关键词
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历年来,老年人群成了滥用保健食品的重灾区。有关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老年人保健品投诉2.01万件,36.2%的被投诉保健品属于提高免疫能力类保健品,虚假广告宣传和质量问题占到3成多。保健食品还能让人相信吗?
市食药监局工作人员表示:新法实施可帮助市民买到更放心的保健食品。因为,新法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应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关键词
标注“转基因”
虽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要求,凡中国生产销售的食用大豆油、花生油,必须标明原料大豆、花生是否是转基因产品。但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还是无法做到百分之百知情。转基因食品分不清怎么办?
市食药监局工作人员表示:新法实施后,市民对转基因的知情权更有保障。新法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如未按规定进行标示,企业或将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设备、原料等,最高可面临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甚至将被处以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落地】我市如何贯彻落实新法
新法从制度层面对4个方面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修订。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这4个方面是:强化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实施社会共治。
为贯彻落实新法,我市针对新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作出了相应的部署,力争通过新法出台契机开创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全新局面。
新法规定——
强化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
法律制度
相关内容: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责令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
我市举措——
从“事后灭火”向事前防范转变
将风险防控纳入工作常态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防范是第一要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把风险防控纳入工作常态,作为加强监管的首要依据。明确要把主要精力和工作重心放在风险研判、预警分析、提早预防上,在全市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黑名单”、高危企业管理等制度,推动监管从“事后灭火”向事前防范转变。目前,我市正积极推动建立市、县(区)、乡(镇)三级联动的食品风险监测体系,健全部门间风险监测会商机制,加快推进全市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加强舆情监测和风险隐患预判,逐步实现全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互联互通,形成共享机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新法规定——
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
法律制度
相关内容: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安全工作相关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我市举措——
将“独角戏”变成“大合唱”
实现食品监管工作无缝衔接
为强化担责履责督责,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了建立政府的总体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相关部门的协管责任“四位一体”的责任体系,将监管部门的“独角戏”变成社会各界的“大合唱”,实现食品监管责任全覆盖和工作无缝衔接。明确提出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哪个环节发现问题就由哪个环节的生产经营者负第一责任,倒逼生产经营者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形成层层追溯、相互监督的机制。此外,明确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新法规定——
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相关内容:
加重了犯罪者的从业禁止责任,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一些违法行为处罚的额度或者幅度大幅度提高,最高可以处罚货值30倍。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八类最严重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起点由两千元提高到十万元,处罚幅度由5至10倍,调整为15至30倍。
我市举措——
违规者依法严惩
五项措施贯穿工作始终
围绕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目标,我市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坚持监管必须查案、查案必须从严、办案必须合规的原则,坚持把检查、抽检、查案、督查、舆论跟进五项措施贯穿食品监管工作始终。任何违规行为一律严惩,严格执行赔偿首负责任制、惩罚赔偿制,对损坏消费者权利的相关主体,一律追究其连带责任,发现一起治理惩处一起,绝不姑息。与此同时,定期组织执法人员抽查检测食品流通领域,如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进行处罚;对屡次违法者加大打击处罚力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新法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明知是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处罚,情节严重者立案侦查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法规定——
实施社会共治
相关内容:
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系统,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我市举措——
共管共治见行动
有奖举报在措施之列
今年我市将调动各方力量,力争让政府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乃至公民个人,共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形成共管共治格局。规范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加大舆论跟进力度,采取有奖举报制度等措施,形成共管共治的工作常态,带动提升全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