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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信件编号 20182994 信件状态 已办结 写信时间 2018-12-10
信件标题
履行职责申请书
信件内容

履行职责申请书

 

申请人:刘泉金,男,汉族,生于1941年8月4日(农历),现系雅安中学退休职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县前街88号2栋1单元8号,身份证号码:513101******0315。联系电话:151****6708。

申请事项:

请求雅安市教育局(以下简称贵局)履行职责,依法将申请人因公负伤的“二等甲级残废”认定(套改)为“五级”,并相应调整、补发残疾抚恤金等相关待遇。

申请理由:

申请人系原四川省雅安师范学校(以下简称雅师)职工,雅师与四川省雅安中学(以下简称雅中)合并后,申请人继续在雅中任职,直至2001年9月退休。现因申请人的伤残等级套改及相关待遇问题,向贵局提出申请,请贵局套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补发相关待遇。为此,申请人将相关事实陈述如下,请贵局依法调查核实处理,并请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申请人。

一、申请人伤残的由来

申请人于1986年6月12日在雅师工作期间因公负伤。1988年5月24日,雅安地区教育局根据教育部(79)教计字313号、财政部(79)财事字272号和四川省财政厅、教育厅川教厅人字(85)30号文及原内务部1956年8月16日《关于残废军人和残废工作人员抚恤工作若干问题的综合批复》规定,经研究同意,将申请人评为在职三等甲级残废

1989年12月14日,雅安地区教育局根据省教委川人教(89)28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89)财文字第455号文件规定,经地区医院确诊为双目裸眼视力0.06兼肺部感染引起肺病变,认为申请人伤情符合民政部1989年4月15日民(1989)优字18号文公布的《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第三条,对申请人重新评残为二等甲级残废并发给《教育事业人员残废抚恤证》

二、申请人依法享受伤残待遇的历程

从1988年5月起,申请人享受按规定发给的三等甲级残废抚恤金。1989年12月重新评定为二等甲级残废后,自评残之月起至2004年9月30日,雅师和雅中(2000年7月雅师与雅中合并)均按因公二等甲级残废发给残废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前述抚恤金(或保健金)均是按当时的法律、政策规定,参照伤残军人标准发给。在此期间,随着民政部、财政部同期《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等文件对相关残废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标准的提高,申请人领取的相关待遇也随之提高

三、申请人伤残待遇出现不正常现象的缘由

2004年10月1日,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1988年8月1日施行的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新《条例》取消了抚恤金和保健金的区别,统称抚恤金;将旧的四等六级(即: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残疾等级也同时废止,实行由重到轻的一级至十级的残疾等级。2004年11月16日,民政部、总后勤部为了贯彻执行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现新旧残疾等级合理衔接,印发民发(2004)198号《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其中规定:“二等甲级套改为五级。”

2005年12月29日,劳社部发(2005)36号《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按照该文件,申请人所在的雅中于2006年12月1日参加雅安市工伤保险统筹。但是,因申请人是在此之前即1986年6月12日因公负伤且已评残。依据:劳社部发(2005)36号《通知》第五条规定:“本通知下发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以及雅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雅安市人事局、雅安市民政局、雅安市财政局2006年11月30日联合下发的“雅劳社发(2006)45号文”关于:“参统前发生工伤的老工伤人员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按原规定在原资金渠道中支付。待国家和省出台老工伤人员移交办法后,再按规定办理移交社保经办机构的手续。”的规定,申请人没有参加雅安市的工伤保险统筹。因此,依法、依规申请人应当享受的残疾抚恤金仍应由雅安市教育局和雅中按原规定在原资金渠道中支付。

因贵局没有及时参照民政部、总后勤部印发的《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履行将申请人的“二等甲级残废”套改为“五级”。

从2004年10月起至2017年底的十三年间,雅中只能继续参照民发(2003)89号《通知》规定:二等甲级790元/年的标准和数额支付申请人的残疾抚恤金。从而酿成申请人依法应当享受的伤残抚恤待遇连续十三年不变的不正常现象。

四、申请人请求贵局履行职责的依据

四川省教委川教人(1989)285号文《关于转发国家教委(89)教人字015号文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评残的审批程序问题:……普教系统的评残由各地、市、州教委办理。”申请人退休前所在的雅中属普教系统。故按照规定,申请人的伤残等级套改系贵局职权,当由贵局参照民政部、总后勤部印发的《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履行将申请人的“二等甲级”套改为“五级”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申请人作为一个因公五级伤残人员,曾经与其他同类人员一样,根据相同政策享受伤残待遇。但是,仅仅因为2004年新规定要求套改,而当时的雅安市教育局没有及时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依法套改,就导致申请人多年来无法正常享受因公伤残待遇的严重后果。申请人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和老教育工作者,本着对党的忠诚,对教育行政部门的信任,过去只是通过信访渠道反复向贵局和相关部门陈述自己的情况,希望得到正确的处理,但十三年来依旧无果。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持续,申请人只得依法正式提出申请,请贵局履行职责。

 

此致

雅安市教育局

                        

                                  申请人:刘泉金

 

                                  2018年12月10日

 

:《履行职责申请书》,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0日发送至教育局长信箱;同日,申请人又将《履行职责申请书》通过邮局挂号邮寄雅安市教育局赵敏局长亲启。



办理情况
  • 刘泉金老师:

    您好。您写给“局长信箱”题为“履行职责申请书”的信访件已收悉,按照有关政策,现回复如下:

    据查阅资料,1989年,雅安地区教育局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89)财文号455号(198971日起施行)的规定评定了您的伤残等级,发给《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您所在的雅安师范校发给的对应伤残保健金,并按照文件规定在单位事业费的“其他费用”科目列支。

    经过机构改革后,工伤致残认定相关工作由民政(残联)或人社部门负责。收到您本次来信后,我局再次咨询市人社和民政部门,目前,我省未出台新的政策。

    祝愿您身体健康、平安幸福!

     

    雅安市教育局

    20181228


    市教育局   2018-12-28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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