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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来源: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16-03-03 15:2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2000年10月31日)通过并实施。第二十二条 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第二条 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适用本规定。);

二、申请条件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予以解散;

(六)合资、合作公司中的一方投资者不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独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三、申报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此表可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领取或在中国外资登记网、http://yas.sczwfw.gov.cn/app/main?flag=1&areaCode=511800000000、 www.scaic.gov.cn下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4.依法做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5.经公司权力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6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其他有关文件。

规范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3项营业期限已满、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要提交。

5、第4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6、第5 项应包括刊登清算组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对公司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包括海关、税务的完税情况及注销情况)、批准证书的缴销及已经收到商务部门回执情况的说明。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登记;2、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进行审查、受理(当场或5日内);3、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4、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核准决定作出后5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财税[2014]101号文件规定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电话(0835)2227341

雅安市工商局企业注册中心电话:(0835)2361231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0835)2228282 

雅安市工商局:(0835)2223468

网    址: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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