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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留存电量价格政策扶持产业重建资金监管使用细则(试行)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5-07-30 10:0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雅安市留存电量价格政策扶持产业重建资金(以下简称留电政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雅安市留存电量价格政策扶持产业重建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留电办法》),制定《雅安市留存电量价格政策扶持产业重建资金监管使用细则(试行)》。

第二条  留电政策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在市财政局的指导下设立专户,按照专户储存、封闭运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资金形成

第三条  雅电集团在收到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留电政策资金退费后及时将扣除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金后的净额转入市发展改革委留电政策资金专户。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收到雅电集团转入的留电政策资金及时向雅电集团开具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雅电集团据此进行收入抵减的相应账务处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留电政策资金主要用于飞地园区(经开区)、芦山产业集中区等对雅安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特别是对灾后恢复重建影响较大的重点优势企业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重大产业发展项目。

如全市连续三个月出现工业用电量同比、环比均下降时,可利用留电政策资金实施临时价格政策干预;如出现严重电价矛盾时,可利用留电政策资金疏导电价矛盾。

第四章  资金申报程序

第六条  符合《留电办法》第四章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于每年2月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管委会提出享受留电政策资金补贴的申请。

第七条  企业在申报时,应提交企业基本情况、申报内容等,并附相关资料。其中拟根据《留电办法》第七条申报补贴的填写《雅安市留电政策扶持新投产企业资金申报表》(详见附表一);拟根据《留电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申报补贴的填写《雅安市留电政策扶持重点优势及税收贡献企业资金申报表》(详见附表二);拟根据《留电办法》第九条申报补贴的填写《雅安市留电政策扶持用电增量企业资金申报表》(详见附表三)。

第八条  符合多项《留电办法》补贴条件的企业,由企业自主申报一种方式补贴。

第九条  企业申报后,由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管委会对企业资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基本情况、申报类型、理由等报送留电政策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留电政策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汇总预审,再报留电政策资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企业是否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条件进行审核;市科技局负责对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进行审核;市环保局负责对企业是否符合环保政策进行审核;市统计局负责对企业是否属于规模以上企业进行审核;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对企业缴纳税金总额、增幅等是否符合相关条件以及是否存在偷逃税费行为进行审核;雅电集团负责对企业是否存在拖欠电费行为进行核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企业是否符合其他补贴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留电政策资金管理委员会审定本年度享受留电政策资金补贴企业后,留电政策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每年1月、4月、7月、105号之前雅电集团将公示后的企业用电量情况报留电政策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在当月10号之前根据《留电办法》和企业用电量情况确定各企业每季度补贴金额。其中,依据《留电办法》第七条申报用电专用设施投资补贴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申报补贴的,次年初统一核算,补贴资金每季度按比例拨付,拨付资金不大于当期应付电费额度。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补贴金额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划拨至雅电集团指定账户,雅电集团将收到的补贴资金还原成含增值税及附加税的金额并于五个工作日内退费至各用电企业购电费账户,同时向用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四条  雅电集团退费完成后对用电企业履行签字手续,并将相关资料汇总报送报留电政策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章  监督

第十五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留电政策资金结算、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留电政策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截留、挪用、侵占留电政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留电政策资金的企业,收回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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