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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雅安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2-08-24 10:3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提高全系统应对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确保全系统的安全稳定,根据《雅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和省司法厅印发的《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处置突发事件应坚持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把保障单位的安全稳定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突工作的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切实做好应急处突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准备和模拟演练等工作准备。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区县司法局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应急处突工作,要完善本单位应急处突预案,并将职责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头。市司法局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辖区内监狱单位应急处突工作给予协调、支持。

(三)依法处置、按政策办事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的权益,维护全系统的和谐稳定。

(四)集中力量、协同应对的原则。全系统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驻狱武警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与沟通,建立有效的联系协作机制,构建以我为主、共同参与的防范与处置体系。

第三条 本预案是市司法局处置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包括:安全生产突发性事件、监管安全突发性案件、系统内群体性事件、单位与周边群众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集体中毒和传染病爆发流行事件,其他突发事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司法局设立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司法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市司法局政治部、办公室、警务督察科、法制宣传科、律师公证工作科、基层工作科负责人为成员。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在局办公室设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各区县司法局要设立突发事件处置指挥部。

第五条 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处置指挥部职责。

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积极组织力量赶赴事发现场指导处突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司法厅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制定抢险救援方案;负责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负责处理处突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司法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突成员单位职责。

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日常协调、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以及提供相应的财力、物力等支持。

局政治部负责应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有关表彰奖励事宜。

局警务督察科参与对突发事件的调查,负责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局法制宣传科参与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的法制宣传工作。

局律师公证工作科、基层工作科参与对处理突发事件的法律咨询,协调对有关诉求的代理。

第七条 各区县司法局突发事件处置指挥部职责。

研究制定贯彻上级机关应急处突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负责组织、协调本级处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向上级机关汇报处置工作的报告;其他应负责处理的事项。

第八条 各区县司法局突发事件处置指挥部在当地政府、市司法局突发事件处置指挥部的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九条 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值班值勤,做好监测预警工作。对监测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及时发现事件苗头,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对早期发现的事件及时预警,对可能发生的危机信息及时处理。

第十条 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重大突发事件(II级)和较大突发事件(III级)。

第十一条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

局机关发生火灾、办公楼垮塌、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中死亡10人、重伤2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30人以上围攻局机关引起机关秩序混乱的严重事件;其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 重大突发事件(II级)

局机关发生火灾、办公楼垮塌、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中死亡5人、重伤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20人以上围攻局机关引起机关秩序混乱的严重事件;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第十三条 较大突发事件(III级)

局机关发生火灾、办公楼垮塌、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中死亡3人、重伤5人以上的重大事故;10人以上围攻局机关引起机关秩序混乱的严重事件;其他较大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处置的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司法局突发事件处置指挥部及时报告市政府和省司法厅,按I级响应的要求主动处置;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由市司法局突发事件处置指挥部及时报告市政府和省司法厅,按II级响应的要求主动处置;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市司法局突发事件处置指挥部启动III级响应要求进行处置,并报市政府和省司法厅。

第四章   信息报告

第十五条 发生突发事件后,事发单位应立即报告上级突发事件处置指挥部,最迟不得超过3个小时;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上报,严禁迟报、谎报、漏报,详情和进展情况应随时续报。

第十六条 全系统各级各部门应建立信息报告责任制,明确报告责任人及其职责,严格执行信息报告规定,确保信息报送渠道顺畅,报送及时准确。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 全系统各级各部门对各类突发事件要组织力量对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客观评估与认定并及时上报,同时,要按照处突预案主动、果断处置,防止响应不及时、处置不当造成更大损失。

第十八条 全系统各级各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解除应急措施,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由现场指挥长宣布应急处突结束指令;单位要尽快形成专题报告报市司法局,市局视情况报市政府和省司法厅。

第六章 后勤保障

第十九条 为保障应急处突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区县司法局应设立后勤保障组,负责物资供应、车辆调配、通讯保障、医疗救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七章 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 善后处理工作以事发单位为主,上级领导机关给予指导、协助。主要包括对突发事件造成伤亡后的人员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干部职工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对其他善后事宜协调落实。

第八章 监督检查、奖惩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的监督检查主体为市司法局应急办和纪委。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中,市司法局视情况组成调查组,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提出处理建议报市司法局应急事件处置指挥部。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违反安全制度而引发突发事件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司法局根据本预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应急处突预案并报上级领导机关备案,已制定处置预案的要根据本预案加以完善。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由市司法局制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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