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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雅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9-28 15:5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局机关各科室、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权力运行,有效防范法 律风险和廉政风险,推进依法、规范、高效、廉洁采购,根据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控管理要求以及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 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 号)、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单位政府采购 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雅财采〔2021〕6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雅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1年9月28日

雅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权力运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和廉政风险,推进依法、规范、高效、廉洁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控管理要求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雅财采〔202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目标

按照“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的基本原则,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通过建立健全制度机制、规范流程、完善措施,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促进本单位政府采购提质增效。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政府采购活动的内控管理,下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参照执行。

三、政府采购的范围

政府采购∶是指本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 。

(二)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三)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经省政府同意后发布的《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四)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五)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六)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七)有关认定标准

政府采购的认定标准∶本单位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采购品目汇总预算金额达到四川省现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者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相应数额标准;一个采购项目资金来源于多个预算项目,按照汇总后的预算金额计算相应数额标准。

一个预算项目的认定标准∶一般指部门预算项目库中的一个项目或者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文件中明确的一个项目。

采购品目的认定标准∶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参考财政部2013年《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对项目属性进行理解和分类,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发布的《四川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0年版 )》中的最末级采购品目确定项目最终的采购品目。

四、组织架构及责任分工

(一)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事项进行协调、审议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各科室涉及的政府采购活动,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责任科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办公室职责

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的执行管理和对外沟通协调,指导和督促相关科室的政府采购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机制,并督促指导执行。

2.负责组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宣传和督促执行;参加财政局等组织的学习培训、业务研讨、咨询论证。

3.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系统的账号密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等的办理、保管和使用管理,负责系统操作,完成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

4.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等相关档案(含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移交档案室归档。

5.负责对接财政局采购科,办理日常资料报送、业务咨询、审核、审批等业务。

6.单位领导或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宜。

(三)相关科室职责

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申报或者立项、采购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评价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牵头组织开展涉及的政府采购活动,负责推动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主要包括:汇总审核预算项目中的政府采购预算;组织审查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统筹安排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进度;负责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委托、协调和日常管理;组织采购活动中涉及的采购意向、单一来源采购论证、采购公告、结果公告、合同公告、履约验收和促进中小企业采购执行情况等信息的公开;组织委派采购人代表、现场监督人员和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组织确认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组织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采购涉及的报批工作;组织处理应由采购人答复的询问、质疑和配合财政部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2.按照单位预算管理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向财务室申报项目预算;对需要报有关部门立项审批的采购项目,按立项审批要求进行申报。

3.根据批准的预算,组织开展需求调查,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确定采购意向信息。负责采购执行中涉及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内容的说明、确认和证明材料的提供。

4.提供涉及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采购的论证、公示和报审等方面的相关证明和支撑材料。

5.负责采购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推荐供应商、委派采购人代表、自行确定评审专家等工作。

6.草拟采购合同,提交内部审核,并征求法律顾问意见。

7.负责供应商履约管理,督促项目执行进度,提出验收申请,参与验收活动,对供应商履约情况和项目绩效进行评价。

8.按照合同约定,申请支付采购资金,提供支付依据。

9.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并按照要求移交办公室。

10.负责涉及本部门职能职责方面的资料准备、报送和内部报批报审等工作。

11.单位领导或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财务室

主要负责采购预算编制、执行管理和采购资金支付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预算的汇总、审核、编制、报送和调整(剂);组织协调财政预算评审工作;申请提前采购预算指标;办理采购资金的支付.

2.统筹安排采购项目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督促本部门(系统)采购预算执行进度,跟踪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对接联系上级单位财务部门、财政局预算科、国库科(支付中心)。

3.审核采购合同中涉及的项目预算、合同金额、支付条件等信息。

4.操作财政预算管理业务系统,负责本单位的账号密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等的办理、保管和使用管理。

5.参与内部决策活动,履行财务监督和管理职责,负责涉及本部门职能职责方面的资料准备、报送和内部报批报审等工作。

6.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并按照要求移交办公室。

7.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资产配置、预算等的审核管理工作。

8.负责本单位通过政府采购取得的资产的接收、登记和管理。

9.单位领导或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五、内部决策流程

按照《局机关管理制度》中《“三重一大”管理》及《物品采购和使用管理》等规定程序执行。

六、岗位设置及风险控制要求

(一)岗位设置要求

办公室明确一名政府采购专管员,负责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科室各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项目采购过程中的沟通协调工作;明确负责采购需求制定的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协调采购需求编制工作。

(二)风险防控机制

风险分类包括法律风险、廉政风险、舆情风险。法律风险重点对照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法律责任中涉及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廉政风险重点是单位党委党组的廉政风险和参与采购活动的公职人员的廉政风险;舆情风险主要是采购过程中采购信息公开发布引起社会关注而产生的舆情风险。

为控制风险,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在开展评审现场组织、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议价、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时,原则上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牵头科室派出的人员为主要负责人员。要求负责采购需求制定的人员不得负责采购需求的审核,负责合同签订的人员不得负责验收工作,负责验收的人员不得负责保管。建立轮岗交流制度,建立办公室、相关科室定期轮岗制度。定期邀请市纪委监委驻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监察室对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采购流程及要求

根据国家、四川省及我市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对照采购人需要落实的主体责任和履行的职责,制定本单位内部采购流程及要求。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1.相关制度依据。采购法第三十三条、雅安市财政局当年印发的市级部门预算编制通知、《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四川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1年版)》《四川省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指导目录(2021年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职责分工。各相关科室负责提出项目需求,提供预算编制的基础材料及费用构成明细,提出涉及的政府采购事项和对应的预算;财务室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预算的汇总、审核、编制、报送和调整(剂)。

3.基本流程

(1)提出项目预算需求。各相关科室根据单位预算编制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求并经过市场调查,同类项目历年成交情况、“货比三家”情况等,测算项目经费构成,提出下一年度项目预算需求,在每年11月前填报《项目预算申请表》,履行决策程序,报财务室初审、汇总。

(2)审核项目预算。财务室根据单位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对相关科室提交的项目预算申请进行审核,对金额较大、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一次性项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预算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纳入预算安排,并反馈相关科室;需要补充完善的,反馈相关科室进行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3)编制采购预算。经财务室审核,符合要求的项目,反馈相关科室。

(4)确定项目预算需求。财务室汇总预算项目及涉及的采购预算,履行决策程序,按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财政局申报。

(5)确认项目预算。由办公室登录执行系统对财政局导入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进行确认,对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向财政局采购科反馈。

4.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主管预算单位负责统筹落实本部门(系统)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政策除《办法》规定可以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外,对采购预算在 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超过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可预留部分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确保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业务需求部门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确定采购品目后,根据《办法》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对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指导目录(2021年版)》确定是否可以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特别是属于《指导目录》内,必须符合《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5.执行中追加、调剂预算和提前采购执行中需要追加预算的,由相关科室提出并提供相应依据,财务室审核后,履行决策程序,报市财政局。

(二)公开采购意向

1.相关制度依据。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规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20〕161号)。

2.职责分工。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开本单位采购意向;相关科室负责提供采购意向公开内容。

3.基本流程

(1)确定意向公开内容。相关科室根据批复的采购预算,结合项目实施安排,确定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品目、主要标的、预算金额、计划实施时间、供应商资格要求等意向信息,履行决策程序后,报办公室。

(2)发布采购意向。办公室汇总、审核业务相关科室提交的采购意向信息,登录执行系统录入、发布采购意向信息。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反馈相关科室进行补充完善。

(3)防范处置风险。发现存在不能通过替换、隐藏、删除等方式处理的涉密敏感信息,履行决策程序,提交发布,并建立应急处置预案。

(三)制定采购需求

1.相关制度依据。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2.职责分工。采购涉及科室负责采购需求的编制,办公室负责组织采购需求的审查。

3.基本流程。采购需求应当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编制。采购需求包括技术、商务等要求。

(1)提出采购需求。涉及相关科室负责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编制采购需求,开展需求调查,提出采购需求,履行决策程序,报办公室。

(2)审查采购需求。办公室负责组织需求审查,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后,履行决策程序,反馈涉及相关科室。如需修改的,由相关科室修改后,报办公室组织重新审查。办公室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进行需求审查,但不得委托参与采购需求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办公室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是否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审查意见负责。

(3)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审查通过后,涉及相关科室负责组织履行决策程序,确定采购需求。

(4)采购需求调整。采购需求确定后,在后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由涉及相关科室调整后,组织履行决策程序。调整内容较多的,在履行决策程序前,由办公室组织审查。

(四)编制采购实施计划

1.相关制度依据。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2.职责分工。相关科室负责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

3.基本流程。采购实施计划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

(1)拟定采购实施计划。涉及相关科室负责拟定采购实施计划,履行决策程序,报办公室。

(2)审查采购实施计划。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采购实施计划,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后,履行决策程序,反馈相关科室。如需修改的,由相关科室修改后,报办公室重新审查。办公室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进行需求审查,但不得委托参与采购需求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办公室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是否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审查意见负责。

(3)确定采购实施计划。审查通过后,相关科室负责组织履行决策程序,确定采购实施计划。

(4)采购实施计划调整。采购实施计划确定后,在后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由涉及相关科室负责调整,组织履行决策程序。调整内容较多的,在履行决策程序前,由办公室组织审查。

(5)采购计划备案。根据财政局规定的时间和格式要求编制采购计划进行备案。

(6)采购执行。办公室登录采购执行系统,选择对应的采购计划确认采购方式和采购代理机构,推送至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创建项目、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7)采购计划调整。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时,若发现预算编制采购品目与实际采购内容不匹配的,在符合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采购品目。采购计划备案后,原则上不得调整(主要指采购方式、采购执行方式、实施月份、预算金额等),确需调整的,在符合资产管理要求和预算管理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履行决策程序,由办公室向市财政局提出调整申请。

(五)采购方式变更审核

1.相关制度依据。采购法第三章、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章、财政局《雅安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管理办法》雅财采〔2015〕34号)。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项目符合公开招标之外采购方式适用情形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之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向财政局申请采购方式变更。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均要组织论证、公示,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报财政局批准方式变更。

2.职责分工。相关科室负责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公室负责组织论证、公示、申报等工作。

3.基本流程。相关科室根据项目实际,提出采购方式变更需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履行决策程序,办公室组织报市财政局审核。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涉及相关科室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办公室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公示通过后,再履行决策程序。

对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已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废标的项目,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之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的,履行决策程序即可,无需报市财政局审批。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要论证、公示通过后,再履行决策程序。

4.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选择。坚持从严从紧的原则,审慎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当围绕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规定情形,结合项目实际,论证供应商的唯一性,即全国范围内只有唯一供应商能够满足需求。

办公室负责组织不少于3名中级以上职称且与项目专业相关的专业人员(非本单位、非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人员),对照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情形,围绕相关科室提出的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唯一性进行完整、清晰的阐述,提出明确的建议;办公室根据论证意见将专家论证意见及征求意见公示材料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收到异议的相关事项和内容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将异议不成立的论证意见再次进行公示,并将相关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再次公示,直至无异议为止。

对因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当具有充分的依据和理由。

对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六)进口产品采购

1.相关制度依据。采购法第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前按规定报市财政局批准。采购进口产品的前提是采购单位合理的采购需求国产产品无法满足,只有进口产品才能满足。

2.职责分工。相关科室负责提出拟采购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指标功能和应用场景以及对应国产产品和进口产品情况,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论证、申报工作。

3.基本程序。涉及相关科室根据工作实际,提出需求的主要参数指标功能和通过市场调研了解的国产和进口产品对应的主要参数指标功能情况,采购需求的主要参数指标或者功能应当联系具体工作需求,并逐一说明满足具体哪项工作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办公室根据相关科室提出的需求、提供的资料,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出具明确的论证意见。建议采购进口产品的,履行决策程序,确认论证结果相关科室负责组织提供申请材料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局批准。

(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1.相关制度规定。采购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四川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川财采〔2020〕74号)。

2.职责分工。办公室负责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委托、协调和日常管理。

3.委托方式。集采目录内的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集采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但均需采取“一项目一委托”的方式进行委托,即一个项目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协议。

4.基本流程。

(1)选择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涉及相关科室按照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接、办理项目委托事宜。经与集中采购机构协商一致,也可以将分散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2)选择社会代理机构。分散采购项目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涉及相关科室负责社会代理机构的选择工作,制定选择方案,包括∶选择标准、邀请范围、程序、数量和履约条件,履行决策程序,组织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履行决策程序,确定社会代理机构。

5.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涉及相关科室根据采购项目的委托事项,组织草拟委托代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代理采购的范围、委托权限、期限及代理费用等。

6.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涉及相关科室负责组织采购代理机构评价工作。

(八)确认采购文件

1.相关制度依据。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2.职责分工。相关科室负责确认采购文件中涉及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内容,办公室负责确认涉及的其他内容。

3.基本流程。采购代理机构向办公室反馈编制的采购文件后,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核实、确认,核对、确认无误后,邀请法律顾问帮助审查,办公室组织履行决策程序,书面反馈采购代理机构。

(九)公开采购信息

1.相关制度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20〕161号)等。

2.职责分工。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工作,确保依法及时完整公开信息,切实防范信息发布风险。

3.基本流程。办公室拟订需要发布的信息内容,主要包括采购意向信息、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信息、合同公告、履约验收信息、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公告信息、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执行情况等。信息内容涉及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内容的由业务需求部门确认,其他内容由归口管理部门确认,履行决策程序,登录执行系统发布信息,办公室要对发布后的信息进行核实、确认。

4.内部审查和风险评估。拟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存在涉密、敏感等情形时,属于采购人提供的信息,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内部审查和风险评估,履行决策程序,出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风险评估报告》。

对应当纳入涉密政府采购管理的项目,严格执行涉密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对经审查评估发现存在信息发布风险,但确需发布的信息,应当按规定作隐藏或者规避处理,并建立应急处置预案,确保风险可控,经单位内部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三级审查评估并签署明确意见后,形成《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风险评估报告》,在发布采购信息时提交备查;其他的政府采购信息,由办公室督促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财政厅关于信息发布管理的规定进行内部审核和风险评估。

(十)邀请供应商

1.相关制度规定。采购法第三十四条、三十八条、四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四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六条。

2.职责分工。相关科室结合项目实际,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在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环节确定邀请供应商的方式及供应商资格条件。

3.基本流程。

(1)公告邀请供应商的项目。采购人确认采购文件后,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公开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加项目采购活动。

(2)书面推荐供应商的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3家以上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邀请参加项目采购活动。采取邀请招标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书面推荐拟邀请的供应商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业务需求部门负责提供采购人书面推荐的供应商名单,并提供推荐理由,履行决策程序(重点审核推荐的供应商是否满足资格条件、推荐理由是否充分、是否与项目需求密切相关,此环节要重点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交办公室报采购代理机构邀请供应商。

(3)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择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按照财政厅有关规定,登录供应商库系统邀请供应商。

(十一)发出(售)采购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文件确定时间、途径,组织发出(售)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同时提供多种获取途径,不得要求必须现场获取,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供的,应当免费提供,以纸质形式提供的,以弥补制作、邮寄成本为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对已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信息进行保密管理。办公室要监督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按规定时间、途径及邀请范围发出(售)采购文件,是否对已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信息进行保密管理。

(十二)供应商提交投标(响应)文件

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接收供应商密封(加密)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并妥善保管,不得解封(密)、查看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不得泄露已提交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信息。

办公室负责监督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按规定接收、妥善保管供应商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及时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予以纠正。

(十三)项目评审

1.相关制度依据。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二条、四十一条、四十八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十六条、十七条、二十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等。

2.职责分工。办公室负责组织委派资格审查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现场监督人员和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相关科室负责确定资格审查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和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确定现场监督人员,并对相关人员信息进行保密。

3.基本流程。

(1)委派资格预审工作人员。对由采购人负责资格预审的项目,相关科室负责确定熟悉项目资格预审工作人员,报办公室组织出具委托手续。委派的资格预审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

(2)委派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代表原则上选派熟悉项目情况和政府采购评审规则及系统操作的人员参加。项目评审开始前,相关科室负责确定采购人代表人选,报办公室组织出具委托书。电子化评审项目,办公室要在评审前为采购人代表办理CA 证书及签章,并登录交易系统绑定用户身份及权限。采购人代表要严格遵守评审现场管理要求,依法独立评审,不得发表倾向性言论,干预评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将参照对评审专家的标准进行处理处罚。

(3)委派监督人员。项目现场监督人员报办公室出具委托书。电子化采购项目可以实行在线监督。现场监督人员要按照财政部门关于现场监督人员职责要求,监督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规定组织采购活动、开展评审工作,及时纠正反映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但不得干预依法开展的评审活动。

(4)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相关科室要提出另外确定评审专家的名单及理由,履行决策程序,由办公室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十四)确认采购结果

1.相关制度依据。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四十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二条、三十六条、四十九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确定的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2.职责分工。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以直接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

3.基本流程。办公室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科室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经内部审批后,将中标(成交)结果确认函反馈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结果予以确认。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活动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根据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现场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代理机构通知中标(成交)供应商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4.特殊情况处理。出现在5个工作日内无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办公室负责履行决策程序,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反馈原因及理由。发现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影响采购结果确认的,由办公室收集相关情况书面向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并同时向市财政局书面反映情况。

(十五)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中标(成交)结果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涉及相关科室负责进行跟踪督促。

对网上竟价及商场直购项目采购结果,由办公室按照雅安市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采购管理规定公开采购结果信息。

(十六)采购合同管理

1.相关制度依据。采购法第五章,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九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条,《雅安市财政局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雅财采〔2021〕22号)。

2.职责分工。相关科室负责采购合同的签订工作。在签订合同签订送法律顾问审查,办公室负责采购合同公告、备案。

3.基本流程

(1)合同签订。采购人应加快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因情况特殊须确保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后30日内依据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相关科室在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及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约定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协商草拟采购合同,经法律顾问审查后,履行决策程序,正式签订合同。

签订续签合同(只适用签订不超过三年合同履行期限的服务项目)、定点采购合同按照前述程序组织签订,其中续签合同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合同一年一签的要求,续签合同不得改变实质性内容;定点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定点采购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在定点供应商中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可选择多家),签订采购合同。

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符合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即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原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同时,要重新申请采购预算、申报采购计划、进行补充合同公告及备案。

(2)合同公告及备案。合同签订后,相关科室同时将合同副本及电子文档送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在合同签订当天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执行系统完成合同公告(同步推送至四川政府采购网),7个工作日内通过执行系统完成合同备案。

(3)合同变更、中止和终止。符合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即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时,才能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合同公告中出现的异议以及合同更正、变更等事项,由相关科室提出,办公室负责组织履行决策程序,办理取消合同备案、更正合同信息;涉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矛盾纠纷,由相关科室牵头协商处理。

(十七)履约验收

1.相关制度依据。采购法第四十一条,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2.职责分工。相关科室负责采购项目的履约工作,提出验收申请;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具体人员的安排与《雅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工程建设、维修改造、物资、设备、服务采购询价相关事宜的通知》要求一致。

3.基本流程。

(1)验收依据。采购实施计划中明确的履约验收方案和本项目依法签订的采购合同。要求在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时明确、细化履约验收方案,明确不同类型项目的验收模式,并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约定。

(2)组建验收小组。对需要组建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的项目,由办公室按照《雅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工程建设、维修改造、物资、设备、服务采购询价相关事宜的通知》组织相关人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成立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小组,负责监督的部门参与监督。对小额零星的采购项目,采取简易方式进行验收,无需组成验收小组。

(3)开展验收。验收小组根据项目采购需求和依法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逐项进行验收,小组成员独立发表验收意见。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采取按进度履约、分阶段验收的项目,应当制定分阶段验收的方案,按进度、分阶段出具验收意见,作为最终验收报告的依据。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4)出具验收报告。办公室汇总小组成员出具的验收意见,形成书面验收报告。验收小组成员、监督人员在项目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应写明理由。采购人和使用人相分离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使用人提供验收意见的方式,作为最终验收报告的依据。履行决策程序(主要审查是否按照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开展验收工作,是否逐一完成履约,是否存在争议等)后,通过验收。对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还要在验收通过后公开验收结果;对验收后形成固定资产的,财务室将形成的资产登记入账。

4.违约处理。

供应商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相关科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中止、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追究供应商法律责任;同时,相关科室按照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管理制度规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反馈办公室。

5.验收模式。办公室根据本单位实际,会同相关科室分类制定履约验收方案标准和程序。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验收内容要包括所有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

(十八)资金支付

1.相关制度依据。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市级单位国库支付管理规定,《雅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政府采购事项的通知》(雅财库〔2019〕1号)。

2.职责分工。财务室负责采购资金的支付,相关科室负责提供支付依据。

3.基本流程。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办理,完成合同备案后,相关科室根据单位资金支付管理要求,财务室在财政大平台系统申请资金,经市财政局部门管理科、采购科、国库科审核后,方可办理资金支付。

(十九)资料归档

1.相关制度依据。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活动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为自采购结束之日起15年。

2.职责分工。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档案归集,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3.基本流程。办公室负责采购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鼓励采用电子档案保管,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形成的档案资料移交档案室保存。

八、询问、质疑与投诉处理

(一)相关制度规定。采购法第六章,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章,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二)职责分工。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答复应当由采购人答复的供应商询问、质疑和投诉;督促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规范答复应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的供应商询问、质疑;相关科室负责对涉及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内容的询问、质疑和投诉提出答复意见并提供证明材料;在正式答复前应征求法律顾问意见。

(三)基本流程。

1.询问答复。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供应商询问,确保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对应由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答复的询问,告知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涉及应由相关科室提出答复意见的,交由相关科室就询问内容直接向供应商作出答复并予以记录,涉及其他内容,由办公室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履行决策程序,重点审核答复内容是否正面回应询问内容,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回复。询问事项涉及需要修改采购文件的,由办公室按照采购文件确认程序进行决策后,依法进行更正。

2.质疑答复。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供应商质疑,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受理、答复质疑,对项目进行处理;确保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对应由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答复的质疑,告知其依法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涉及应由相关科室提出答复意见的,交由相关科室提出答复意见并提供证明材料;涉及其他内容的,由办公室提出答复意见并提供证明材料。作出答复前,应当履行决策程序,重点审核质疑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答复内容是否逐一正面回应质疑事项、理由及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质疑事项成立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对项目进行处理。发现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书面向市财政局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投诉答复。办公室负责按照市财政局投诉答复通知书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研究答复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涉及应由相关科室提出答复意见的,交由相关科室提出答复意见并提供证明材料;涉及其他内容的,由办公室提出答复意见并提供证明材料。投诉事项不涉及采购人的,在答复时如实说明。作出答复前,应当履行决策程序,重点审核答复内容是否按照财政局要求逐一正面回应,理由及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容答复。

市财政局要求暂停采购活动的,办公室应当组织立即暂停采购活动,依法告知相关参与各方;暂停采购活动期满,尚未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因项目情况特殊,确需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由办公室组织履行决策程序收到财政局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后,按照投诉处理决定的要求开展采购活动。

九、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

由办公室负责将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将纳入对各科室人员的考核评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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