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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来源: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发布时间:2021-03-31 17:4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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