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水利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水利建设项目较大工程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我局研究制定了《雅安市市本级政府投资水利建设项目较大工程变更审查办法》,经2024年第10次局党组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雅安市水利局
2024年4月18日
雅安市市本级政府投资水利建设项目较大工程变更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水利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规范较大工程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根据《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四川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水行规〔2023〕1号)、《雅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雅发改法规〔202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本级政府投资水利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雅安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并审批管理的水利建设项目较大工程变更适用本办法,县(区)可参照执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较大工程变更,是指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变更,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属于《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和《四川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水行规〔2023〕1号)规定的重大设计变更。
(二)单项变更增加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或达到工程中标价2%(含)以上5%(不含)以下的变更;累计变更金额5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不含)以下,或达到工程中标价5%(含)以上20%(不含)以下的变更。
第四条 较大工程变更应当以提高工程质量、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行业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 较大工程变更由市水利局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印发审查意见,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未经审查通过的较大工程变更不得实施,经审查通过的较大工程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六条 较大工程变更审查执行以下程序:
(一)提出较大工程变更。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参建各方及项目法人均可提出较大工程变更建议。参建各方提出较大工程变更建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向项目法人提出,并应注明变更理由。
(二)项目法人组织评估。项目法人应当对较大工程变更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较大工程变更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论证后形成变更方案。
(三)方案论证及比选。由项目法人牵头,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咨询机构、有关专家,必要时可邀请财政、发改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召开专题咨询会,讨论研究较大工程变更方案的合理性、必要性,对较大工程变更方案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四)较大工程变更审查。项目法人将较大工程变更方案及附件资料(包括专家、咨询机构出具的咨询报告)上报市水利局申请审查,由市水利局组织对较大工程变更方案及预算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较大工程变更涉及的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原则上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或在特定条件下,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较大工程变更投资原则上按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原则、依据和方法进行编制。审查通过的较大工程变更概、预算,仅作为控制项目投资规模的依据,原则上不得作为施工单位的计量支付依据。
第九条 较大变更工程的计量支付按原合同规定执行,未经审定的数量、单价及总价不得向施工单位进行支付或以暂定价预支付。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合同管理,合同内容必须明确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一条 较大工程变更的签证、影像资料、变更台账、各部门签署意见以及审批文件,应装订成册,纳入工程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四川省水利厅有关规定,由于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的过错引起较大工程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较大工程变更申报的,由市水利局按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参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雅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